廈門日報訊(文/記者 林露虹)《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廈門在全省率先出臺的第一部國資監管立法,同時也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廈門依法治市的重要經濟立法。《辦法》的出臺實施,對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資產運營,創新完善國資監管制度,實現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為將來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提供完備的法律規范和堅強的法律保障。
為貫徹落實好《辦法》,增強國資國企依法履職和規范運營意識,市法制局、市國資委聯合于近日組織召開了《辦法》宣傳貫徹座談會,廈門法律專家學者與多位國企董事長總經理就此進行了觀點分享。本報擷取其中精華,以饗讀者。
為企業國有資產 提供法律保障
——專訪市國資委主任林杰
就如何貫徹落實好《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市國資委主任林杰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林杰認為,《辦法》不僅為廈門近7000億元的國有資產提供法律保障,更將為今后改革發展提供重要支撐,是下一步新常態下按市場規律依法監管、依法治企的重要依據。可以說,《辦法》的實施,為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國資監管機構科學監管、國企市場化經營套上法律和制度的“籠子”。
1、《辦法》的出臺有何必要性?
鞏固改革成果 推進下一步改革
林杰認為,出臺《辦法》主要是本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經驗和本市國企改革發展的特色做法亟須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以進一步完善廈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鞏固地方國資監管體制改革的成果,推動下一步改革進程,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完善監管制度 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林杰指出,最近幾年廈門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創新機制在全國一直處于前列。但另一方面,廈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也存在監管未完全統一、政資未完全脫鉤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從法律層面上統一認識,以立法為改革開路。基于此,《辦法》確立統一監管模式,包括監管主體的統一、監管制度的統一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統一,同時,明確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與公共管理部門的職責,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推動廈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健全完善,推動政企分開,培育充滿生機活力的市場主體,為國資國企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營造一個法治和規范的環境,為下一步推進國企科學發展跨越發展保駕護航。
創新自貿區機制 國資先行先試
林杰還將《辦法》的出臺與廈門自貿園區的建設相連接。在他看來,《辦法》為自貿園區建設的體制創新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下一步自貿園區建設意味著更廣層面的改革發展和更多層次的體制創新。此次開篇立法對于國企改革創新舉措而言,既是保障,更是規范,就是要在法治框架下架構起市場化平臺。”
2、《辦法》的出臺有何意義?
做依法治國依法治市的模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貫徹落實中央依法治國精神,去年年底,中共廈門市委十一屆九次全會提出要全面建設法治中國典范城市的目標,并強調要牢牢把握正確方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把各項事業發展都納入法治化軌道。因此,《辦法》的出臺是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是全面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和依法治市的具體體現。” 林杰首先圍繞“依法治國”進行了闡釋。
解決政企分開政資分開
林杰認為,要讓企業能夠放心大膽地輕裝上陣,不能只是簡單的理念支持、喊喊口號,應當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保障。《辦法》貫徹了十六大以來的“三分開”原則,重點解決了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問題,規范企業國有資產運營與監督管理,給國企經營發展吃了一顆“定心丸”。
描繪依法監管、依法治企的“路線圖”。他指出,《辦法》明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模式的健全,完善了企業內部法制建設,是國資國企依法監管、依法治企的“路線圖”,必將更好地促進國資國企又快又好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同時,《辦法》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用倒逼機制強化責任落實,約束企業管理者照章辦事、合法經營,充分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擔責”的法律精神。
3、《辦法》的特點有哪些?
《辦法》體現本市國資監管十大亮點
林杰解釋說,《辦法》立足廈門實際,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堅持“三個分開”原則,進一步明確了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模式,并將區級以下國有資產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實現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全面覆蓋。在經營性資產統一監管的同時,《辦法》還厘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與公共管理部門的職責,通過統一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國有資本預算收入制度、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完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等十大亮點,全面構建起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專業化監管體系。
與此同時,《辦法》落實以管資本為主的新監管模式,確定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強調了國有經濟對于實現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公平正義的重要作用。
4、未來市國資委法制建設有何計劃?
廣泛宣傳增強意識 依法監管繼續提升
林杰介紹說,下一步市國資委將通過組織學習、培訓、座談、知識競賽等多種方式在國資委系統內開展學習活動,全面領會《辦法》條文規定,掌握精神實質,將依法治企、依法監管理念深入人心。廈門國資國企要進一步理解運用好這部規章,規范企業合法合規經營,進一步健全完善這項立法,提升國資委行權履責能力,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對《辦法》確定的有關國資監管體制的各項原則、規定,市國資委將主動銜接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國資監管制度體系及依法治理機制。
林杰指出,目前,這只是一部地方性的政府規章,沒有經過人大決議,未來將繼續完善并制定《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條例》,充分運用地方立法權為國資國企發展保駕護航。
圍繞改革方向 扎實做好國資監管立法
市法制局副局長 丁賢志
圍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國資監管方式要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的精神,以突出企業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監管制度為抓手,本著符合方向、體現特色、解決問題的原則,該《辦法》主要體現了三個方面的制度創新:
一是完善國資統一監管的制度。《辦法》分別從統一監管機構、統一制定程序、統一基礎管理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
二是明確出資人與公共管理部門的權責邊界。進一步理順國資監管機構與管理公共事務職能部門之間的職責關系,規定國資監管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社會公共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業管理及業務指導職能,負責相應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突發事件應對、信訪辦理等行業行政管理工作。同時還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配合社會公共管理部門指導督促國家出資企業貫徹落實相應的法定職責。
三是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改善國資監管機制,要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推動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明確所出資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及其他國家出資企業承擔有關重大事項管理的具體職責。
立法固化三項成果 發揮法律引領作用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肖偉
《辦法》立法固化三項以往經驗成果:第一,劃清了國資委與社會公共管理部門的職責界限。前者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后者依法行使行業管理及業務指導職能;前者配合,后者指導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應職責。
第二,明確規定了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實行以管資本為主的管理方式。也就是以股東身份通過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等行使權利,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第三,基本實現了對企業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即廈門企業國有資產除另有明確規定外均由國資委統一監督管理。
《辦法》體現了三個突出特點:第一,法治化。《辦法》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保持一致,以法治的思維和方法謀劃國有經濟發展,構建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市場化。《辦法》充分尊重國有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強調發揮市場培育資源功能,保障國有企業成為適應市場激烈競爭,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主體。
第三,現代化。《辦法》采用了許多先進的現代化的管理方法。例如為促進國有企業依法經營、規范管理,《辦法》規定國有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配備專職法務人員,而未采取國資委審批的方法,使國有企業具有了自行依法經營,規范管理的能力。
《辦法》實施的關鍵在于認真貫徹執行,為此還需要盡快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同時,為提高其權威性和影響力,在時機成熟時提升其法律效力層級。在此過程中,可積極研究探討國企“分類管理”和“混合所有制”的新問題,發揮法律的引領作用。
規范國資監管 助力機制創新
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主任 涂崇禹
《辦法》是對《企業國有資產法》就經營性國有資產依法監管的框架性、基礎性頂層設計在廈門這個改革開放前沿地帶的具體落實,也是對廈門過去多年來國資監管經驗的總結與固化,立法先行,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相關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通過頒布與執行政府行政規章,加強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產權的靜態歸屬監管,同時促進其實現動態市場價值。
一是固化國資監管做法。廈門國企長期美名在外,部分得益于廈門國資監管涵蓋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評估、業績考核、財務監督等方面的數十項具體制度,但其法律效力層級屬于規范性文件,統籌性也不高。《辦法》在上位法與前述規范性文件之間作了承上啟下的合理銜接與過渡,更是有針對性要求諸如對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統一向市級監管機構備案;嚴格區分出資人職責與公共管理職能,國資委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集中精力做好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是創新國資監管模式。推動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監督從管資產向管資本轉變;創新性地建立重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制度,要求國資企業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財務、法律事務機構或專職法務人員,明確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的比例,規定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一行使。這將有助于加快培育國企職業經理人隊伍,為國企股權多元化提供了法律支撐,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提高國家出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們為廈門國資監管的法治化進程歡欣鼓舞,也希望通過在廈門的國資企業中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服務廈門國資快速健康發展,并愿意為《辦法》的立法后評估添磚加瓦。
體現國企改革精神 規范國企經營發展
廈門國貿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 白浪
《辦法》順應國企改革的精神,創新性地提出企業治理機制的法治方法,是廈門國資國企改革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將為國貿控股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尤其是以下三點為我們今后發展提出新課題:
一是《辦法》明確要求推動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將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機制。按照《辦法》精神,接下來我們首先要創新“管資本”的理念,定位好與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明確該管什么以及怎么管;其次要有更加敏銳的戰略眼光,通過資本的合理配置、產業結構的有效整合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在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努力發現價值、創造價值、實現價值,確保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再次,我們將強調資本運作能力,我們擁有的兩家上市公司已經在資本市場上運作了5次再融資,旗下多家企業與上市公司之間也進行過多次資源優化配置組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們正在推進一家企業上新三板,最終目標也是奔著主板上市。我們有信心在《辦法》的引領下,完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機制方面邁開更大步伐。
二是《辦法》明確要求“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我們提供了制度依據。國貿控股近年來快速發展,投資企業尤其是混合所有制企業日益增多,隨之而來的公司治理模式問題也日漸突出,其關鍵問題包括:必須平衡好股東之間的關系;必須明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界限;必須確立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地位。《辦法》為我們提供了制度依據,是我們今后用法律手段治理企業經營、用法治方式合理合法推進企業改革的重要工具。
三是《辦法》明確要求“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優勝劣汰機制”,促進“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的機制形成。國貿控股在改革發展中深深體會到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建設的重要性,我們將用足相關規定,使之成為我們深化改革的法律保障。
實施國資監管新體制 助力國企改革發展
廈門象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龍雛
《辦法》在國資監管范圍、國資監管機制以及國資監管原則和職責等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對完善國資管理體制起到了提綱掣領的作用。
一是解決了政企分開、政資分開。這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體現。職責的明晰有利于發揮不同主體在國資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有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企業領導,我們深深擁護這項立法,感到該項立法為國資國企發展構筑好頂層設計,其實施必將助力推動企業改革發展。
二是為國企改革發展保駕護航。作為高度市場化的國有企業,象嶼集團在踐行國有企業對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等方面應有作用的同時,堅定地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為目標。《辦法》明確出資人依法監管和依法治企的規則,并規范國企市場化經營制度體系,為國企改革發展保駕護航。
依法促管理 誠信謀發展
廈門海滄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丹
《廈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出臺,及時響應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要求,為廈門市國企監管和發展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和措施,明確了具體的義務和責任,是建設“美麗廈門”的重要舉措,必將為全市國企的規范管理、為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發揮保駕護航的作用。海投將采取以下實際行動貫徹落實《辦法》:
一是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廈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為指導,制定具體工作計劃。
二是充分發揮董事會在法人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理順授權管理、放權經營和風險控制的關系。
三是通過在房地產開發和工程建設領域立足區域開發的同時積極“走出去”謀求發展,充分發揮自貿區的政策優勢、利用港口和產業園區資源帶動供應鏈運營的發展,在混合所有制經濟和諧發展中發揮國有資產的控制力和影響力。
明確定位科學監管 保障區級國企改革發展
湖里區財政局局長 辜琦皇
《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始終貫穿著“以管資本為主”的改革思路,開創了區級新一輪國企改革及國資監管的新里程。
一是完善區級國資監管制度。辦法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將國有資產監管范圍延伸到區級,并賦予區級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國資監管職責的職能,既體現統一監管、全面覆蓋,又開創性地為我們區級地方國資監管機構行權履責提供法律依據。
二是為區級國資監管提供指導。辦法是本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經驗和本市國企改革發展的特色做法制度化和法律化,制度體系比較完善,指導作用強。作為區級國資監管機構,將以辦法為綱領性文件,明確自己職能定位,擔負起區級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能。
三是為區級國企改革發展提供保障。辦法突出完善國家出資企業章程、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強調確立董事會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地位,健全監事會制度及股東代表報告制度。目前區級國有資產規模較少、較小,但我們將指導區屬國有企業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治企,提高企業自我經營、自我競爭、自我發展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