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原本是入戶盜竊,可被人發現后,他拿起辣椒水朝人臉上一噴。這一噴,盜竊罪變成了搶劫罪,罪加一等。近日,拿辣椒水噴人的羅某因犯搶劫罪獲刑。 他們是有預謀的合伙盜竊。去年3月27日,羅某與同伙小陳一同駕車到廈門一小區行竊。當天下午,他們進入小區后,由小陳在電梯口望風,羅某撬鎖進入一戶人家實施盜竊,盜得勞力士手表一塊、戒指一枚,還有鉆石手鏈一條,價值共計人民幣2.9萬多元。 羅某盜竊得手后,正打算離開時,房屋主人張女士(化名)及其朋友回到家中。這時,幫忙望風的小陳立即告知羅某,同時自己先行逃離。 張女士和朋友到家后,發現家門敞開,就將羅某堵回室內。羅某為逃離現場,持事先準備的辣椒水朝張女士及其朋友噴射,隨后趁亂逃離現場。 事后,羅某、小陳會合后駕車離開廈門逃往深圳。案發兩天后,羅某等人在深圳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隨后,他們被起訴到法院。 近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羅某盜竊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入戶搶劫。一審宣判后,羅某不服,上訴到廈門中院。“我是小偷,不是劫匪。”羅某上訴說,他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而非搶劫罪。而且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即使認定其構成搶劫罪,也不應認定其為“入戶搶劫”。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最終,羅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不過,法院認為,幫羅某望風的同伙小陳并沒有構成搶劫罪,還是算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法官說法 “盜竊”怎么變“搶劫”? 明明是入戶盜竊,為何會轉化為“入戶搶劫”?對此,法官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罪名轉化為搶劫罪。而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本案中,羅某當場使用辣椒水噴射被害人,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犯罪之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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