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大多不會用三角警示標志 易導致二次事故發生
2015-03-09 16:24? 彭菲?來源:廈門網 責任編輯:劉瑋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兩車主路中間協商事故處理,又一車撞上來,“二次事故”敲響警鐘 ■記者調查發現,受訪司機大多不知道如何使用三角警示標志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湖法宣)兩名駕駛員正在協商怎么處理事故,結果還沒等交警趕到,又一輛車撞上來,導致其中一名駕駛員左腿多處骨折,達到8級傷殘。這名受傷的駕駛員把肇事方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結此案。“沒有設警示標志”成為爭議焦點。 2013年11月27日18點40分左右,曉光(化名)開著小型越野車在仙岳路快速路下湖社路段被阿彬(化名)開的小車追尾。兩輛車趕緊停下,并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兩人下車查看情況。雖然車輛有損傷,但曉光和阿彬沒有受傷。車輛停在中間車道,兩人站在兩車之間協商如何處理,并報警。 在18點50分左右,陳玲(化名)開著小轎車,沒有注意前方情況,一頭撞了上去,不僅曉光和阿彬的車被撞了,曉光還因此受傷。 事故發生后,曉光花費12萬多元治療費,陳玲為他支付了其中的5萬多元。但是,曉光拿出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面判定第二次事故陳玲應當負全責,因此曉光認為陳玲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必須做出賠償。阿彬雖然沒有責任,但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也應當在無責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兩家保險公司表示愿意由法院依法認定賠償責任,但陳玲對事故的責任提出了辯駁,她以交警的事故記載為依據說:“曉光發生第一次交通事故后,沒有按規定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陳玲認為這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雙方應當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但是湖里區法院沒有采納陳玲的抗辯,法院審理認為,兩次事故發生時間相近,曉光在事故發生后查看現場、報警需要時間,且已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等措施,陳玲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故路段時未注意觀察和謹慎駕駛,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法院認定事故給曉光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6萬余元,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曉光的訴求,由兩家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分別賠償20萬元和1.2萬元(前者為陳玲投保的保險公司,后者為阿彬投保的保險公司),陳玲扣除其已經墊付的醫療費還須賠償19.9萬元。 不過法官提醒,如果兩次事故相距時間較長,判決可能會是另一種結果。曉光將會承擔部分責任,因為在允許的時間內,不設警示標志是一種過失。 |
相關閱讀:
- [ 03-07]“除隱患、保民安” 確保煙花爆竹安全事故“零發生”
- [ 03-01]一天兩起追尾 寧德至羅源高速飛鸞嶺隧道大堵
- [ 02-28]海滄大橋發生追尾事故致一死三傷 疑因車距太近(圖)
- [ 02-27]海滄大橋事故原因查明 系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所致
- [ 02-27]海滄大橋發生車輛追尾一人死亡 進島方向一度封閉
- [ 02-27]海滄大橋進島方向解除封閉 三車追尾致一死多傷
- [ 02-27]海滄大橋發生三車追尾事故 市民請選其他路線進島
- [ 02-26]廈沙高速面包車撞護欄燒成空殼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