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去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發布 涉及食品手機家具
2015-03-10 16:32:45?來源: 廈門網 責任編輯: 劉瑋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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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喝杯熱茶燙傷大腿 杯子破裂誰之錯?法院認定商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2013年9月1日中午,盧女士及另外五位同事在林女士經營的廈門市思明區羅威羅歐咖啡廳用餐,期間因盛熱茶水杯子的杯底從盧女士手中掉落,茶水燙在原告大腿上,導致盧女士受傷。盧女士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盧女士雙大腿5%Ⅱ°燙傷。盧女士多次和林女士溝通賠償未果。盧女士遂向法院起訴。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使用茶杯不當的情況下,結合案涉杯子破裂的形狀(杯體與杯底分離)相對規則的事實,可以推定盧女士受傷非因自身原因所致,而案涉致害原因的發生亦超出了盧女士作為消費者的正常注意范圍,故可排除盧女士對案涉損害發生存在過錯,認定林女士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經原被告雙方同意,思明區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盧女士后續疤痕修復、護理期限、誤工期限等進行鑒定,并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林女士賠償原告盧女士醫療費941.44元、交通費100元、誤工費3343.12元、護理費700元、營養費200元、燙傷疤痕修復費1萬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17084.56元。 【律師點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進入經營者所提供的特定消費場所空間內,經營者便應當對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承擔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因未能主動實施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此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的,則商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因消費者自身過錯引起的損害,則可以減免經營者的安保責任。 本案法官從杯底與杯子相對規則的分離形狀這一事實出發,根據經驗法則推定,杯子是在接觸地面前就已經發生杯底脫落,其脫落原因較為可能是杯子自身的質量問題,而非消費者的外力介入。據此認定消費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過錯。而作為餐館的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就餐服務的同時,應當提供具備使用性能、有質量保障的餐具。若餐具本身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受到人身損害的,則顯然可以認定經營者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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