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掃一掃,添加微信關注,就可獲得最新的購物信息,這就是“朋友圈”帶來的便利。繼“全民淘寶”掀起網購浪潮后,如今,微信又催生了以移動互聯網為平臺的新消費方式。不過記者從廈門工商部門了解到,有關微信“朋友圈”購物買到假貨或瑕疵商品,卻難以退款的投訴不時發生。然而根據新《消法》規定,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范圍。如此一來,消費者通過微信購買商品可能面臨比網購更大的風險。 1 “朋友圈”開啟微信營銷模式 “敬請關注本店的微信公眾平臺,將會有最新的商品動態分享!”對經常玩微信朋友圈的人來說,對這樣的廣告語應該不會陌生。在廈門,也有越來越多“微”店主開始通過微信開展促銷活動。 “微信可以隨時語音,也可以發圖片,比較方便。”在湖濱北路特貿站旁邊一家女性服飾店里,老板蘭小姐說,如今她的店鋪微信已有上百人關注,每逢新貨上市或打折促銷,她都會第一時間把相關信息發布到微信朋友圈上,為此生意也紅火了不少。 和蘭小姐一樣,時下不少實體小店紛紛以微信作為載體,消費者可借助鏈接拍下商品付款,也有部分賣家要求買家通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寶的方式付款。 2 微信叫賣“一折” 買來才知是假貨 盡管微信消費已開始流行,但不少消費者對付款問題、商品質量問題仍然心存一定的擔憂,當然也有不少人已經為此吃了虧。 去年8月29日,吳先生在廈門某發展有限公司的微信平臺上看到“天梭”手表“原價6880元,現打一折,售價688元”的廣告,心動之下便購買了一款正在促銷的“天梭”手表。8月31日收到手表后,才戴了幾天,手表就出現故障,吳先生把表送至天梭專柜維修,專柜人員查看后說,這塊手表是假冒商品。 接到投訴后,工商人員調查發現,吳先生是通過該公司官方微信上的鏈接向手表銷售商購買的,但該公司居然無法提供銷售商的具體信息。工商人員指出,根據新《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該公司同意退貨。 相比之下,陳小姐的運氣要差得多。去年9月5日,她通過某化妝品店的微信平臺,花135元買了一對假睫毛。盡管是先與商家通過圖片確認款式后,才讓對方發貨,但陳小姐收到貨后發現,實物并非她想要的款式。她要求賣家退貨,但遭到拒絕。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后,因該店已轉讓,聯系不上經營者而不得不終止調解。 3 微信營銷監管存在困難 “微信消費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其中的商品宣傳、消費模式和其他網購一樣,但消費糾紛的處理難度更大。”昨天,市消保委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 這位工作人員說,微信是一種虛擬網絡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過QQ號、手機號等添加的,一般情況下無法確定經營者真實身份,所以目前微信營銷監管存在困難。一旦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出現質量問題或拒絕履約等糾紛,除非銷售方明示固定經營場所,否則消費維權將出現無源追溯的困局,往往無法介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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