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昨天是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周年。作為新消法實施細則,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也從昨日開始施行。昨日上午,廈門市消委會維權律師團成員、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邱興亮律師到本報接聽968820熱線,為讀者解答消費維權問題,并就《處罰辦法》做了解讀。 【新規1】 貨品已拆封 不能成網店拒退貨理由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新消法最大亮點之一。而昨起正式實施的《處罰辦法》進一步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也被視為無理拒絕。 【律師說法】 拒絕退貨最高罰50萬元 邱律師告訴記者,新消法第25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及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于無理由退貨。此外,牙膏、化妝品、內衣褲等特殊商品,經營者在消費者購買時如明確告知確不宜退貨的,可以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處罰辦法》實施后,針對普通商品,經營者如果拒絕7日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可以憑貨品發票或網絡上下單頁面向“12315”投訴舉報。超過規定時間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受到50萬元的處罰。 【新規2】 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商家將被罰 消費時在商家那里登記了個人信息后,接踵而來的就是漫天的垃圾信息、騷擾電話……信息時代,不少消費者都有過這樣的經歷。《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正當、合法、必要原則,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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