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四種商品 不能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定制的; ■鮮活易腐的; ■交付的報紙、期刊;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廈門晚報訊在新《消法》實施一周年之際,記者昨日從思明區工商局了解到,新《消法》已成為廣大消費者們的維權利刃,受到社會各界好評。但也有一些消費者由于對新《消法》的理解存在誤區,導致不能正確用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 高金環 通訊員 曾慶光 陳曉勤 “私人定制”的商品 不能“七天無理由退貨” 隨著新《消法》的普及,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被廣為使用,消費者網購似乎底氣更足了——網購再也不需要擔心太多,因為買到了不喜歡的東西,就可以“任性”地退、退、退! 最近思明區工商局投訴臺接到消費者陳女士的投訴,稱其在某網店上訂購了定制的2015年臺歷,臺歷的正面是自己選擇的照片等,背面是一般的臺歷表。收到貨后,臺歷印刷、紙質與陳女士所期望的有所出入。陳女士向商家表示要退貨,商家拒絕了這個要求。陳女士提出以“七天無理由退貨權”為自己維權,表明在七天的期限內,她愿意承擔退貨費用。 工商人員在與消費者、商家進行了深入了解后,告訴消費者陳女士:新《消法》除了規定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使用范圍外,還規定了限制退貨的范圍。例如消費者定制的臺歷,屬于定制的,是不能夠退貨的。 在此,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以下商品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外的商品:(一)消費者定制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并且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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