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圖)一時貪念,影響一生。25歲的小王去銀行取款時,在ATM上意外撿到一張銀行卡,猶豫半天后,最終取款1萬元逃離現場。近日,他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5歲的小王,原本懷揣夢想,憧憬美好未來。但是,從他取出10000元的那一瞬間起,一切都改變了。 小王是外地來廈務工人員,前年9月10日晚8點多,他獨自一人來到集美區一家銀行,正當他想把自己的銀行卡插入卡槽準備取錢時,卻發現自己的卡怎么也插不進去。 這時,他定睛一看,原來卡槽里遺留著一張別人取完錢忘取的卡。于是,他隨手按了ATM上的余額查詢,屏幕顯示有10000多元的余額。 小王事后說,當時善念與貪念在他的內心進行劇烈的斗爭,最終,貪念占了上風。他分兩次從卡中取出10000元,然后迅速逃離現場,并將銀行卡遺棄。半年多后,他被警方抓獲。 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小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領取錢款共計人民幣1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說法 拾卡取錢,該當何罪? 法官表示,我國刑法明確將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列入信用卡詐騙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現有定罪量刑標準,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超過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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