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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3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飛揚/文 陶小莫/圖)父母離異,孩子的撫養費到底該給多少合適?近日,海滄法院家事法庭作出判決,要求一位父親支付1186000元撫養費給兒子。這也是海滄法院判決的“史上最高撫養費”。
據了解,這是一起涉臺案件,孩子的父親是一位臺灣商人,母親是沒有工作收入的廈門人。孩子是在父親85個月沒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無奈將父親告上法庭的。
父母離婚 約定高額撫養費
小明(化名)今年15周歲,父親老唐是臺灣人,但他跟隨母親趙女士居住在湖里區的一個小區里。
趙女士今年43歲,她比前夫年輕六歲,這一次,她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狀告前夫,要求對方支付上百萬元的撫養費。
趙女士說,小明是她與前夫的婚生子,不過,九年前夫妻感情破裂,雙方登記離婚。當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小明由趙女士撫養,而父親老唐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4000元。
協議書中的第一條還約定,上述費用要一直支付到小明成年為止,即2019年12月止。
另外,雙方還約定,房產全部歸趙女士所有,而債務全部歸被告老唐承擔。
因為欠費 兒子狀告父親
但是,離婚之后,老唐并沒有履行協議,沒有按約定支付撫養費。經查,他僅僅于2013年支付4000元撫養費給趙女士,此后,就再也沒給過孩子錢。
據老唐自己解釋說,沒有支付撫養費事出有因,是因為前年年底,他忽然患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闌尾炎等疾病,為此到浙江省和臺灣的多家醫院住院治療,導致他財產和收入減少。
近日,小明和趙女士起訴認為,老唐沒有支付撫養費,違反了協議約定,因此,他們請求法院判令老唐支付拖欠的85個月撫養費,按每月人民幣14000元計算,共計人民幣1190000元。
在法庭上,老唐答辯說,離婚協議是他與前妻趙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離婚后經濟發生變化,而且,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療,現在已經無法按當時的協議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 支付上百萬元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老唐與趙女士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協議,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按照約定,被告老唐每月應支付給婚生子小明撫養費14000元,但是,老唐未能按協議書的約定履行,現在,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協議書約定,支付85個月的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針對老唐辯解其離婚后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理由,法院沒有采納。法官指出,由于老唐未舉證證明其離婚后的經濟狀況變化及每月的收入,而且,他也沒有與原告協商變更撫養費,因此,老唐的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老唐曾于2013年支付撫養費4000元,應在總額中予以扣除,因此,一審判決要求老唐應支付撫養費1186000元(14000元/月×85個月-4000元=11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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