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說法 欠款不能成為拒交接的理由 針對這一事件,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主任鄭志寧律師表示,業委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合同關系,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則合同自動終止,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原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將物業管理用房及資料移交給業委會,同時與新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交接手續。 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要經過業主大會過半數討論通過,這是業主大會和業委會之間的權利規定,與物業管理企業無關。若業主認為業委會或業主大會的決定違法,可向法院申請撤銷,但物業管理企業不能以此作為拒絕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所以,原物業管理企業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業主有拖欠物業管理費用,原物業管理企業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拖欠費用的業主提出訴訟。原物業管理企業不能以此作為拒絕移交的理由。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不移交資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到10萬元罰款。《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60內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否則,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處5萬元到10萬元罰款,并吊銷相關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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