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本報受權發布《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年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號 《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可清 2014年10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本辦法規定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或者代為收取下列費用的行為: ㈠物業公共服務費、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 ㈡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以及其他經營收入; ㈢日常專項維修資金; ㈣建筑廢土清運費、特約服務費、公共水電費以及其他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實信用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為輔,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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