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2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生 張永瓊 通訊員 海帆/文 陶小莫/圖)老公起訴離婚后,老婆突然說“我懷孕了”。丈夫問她,孩子在哪?她卻說,庭審之前已經流產。這種情況,還可以離婚嗎? 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被告自稱是“流產婦女”的離婚官司。雖然,最終女方未能舉證證明懷孕流產的事實,但法官還是對起訴的丈夫“說不”。 丈夫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吳先生今年35歲,妻子郭女士比他小兩歲。他們二人是自由戀愛,七年前登記結婚,如今兒子已經六歲。 剛開始,夫妻感情良好,家庭和睦。但是,近幾年夫妻兩人爭吵不斷。 丈夫說“她性格太強勢”;妻子卻說“他在外面有外遇”。就這樣,夫妻兩人的矛盾不斷,裂痕越來越深。 去年,丈夫吳先生干脆搬出家門,到外面居住。吳先生離家期間,妻子仍然在家照顧小孩,并且與公婆一起居住。 去年2月份,吳先生突然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請求海滄區法院判決離婚,還聲稱自己“去意已決”。 在法庭上,丈夫說:“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因此,他起訴請求離婚,并希望法院能將兒子判給他撫養。 妻子挽留:“我流產不能離” “我不同意離婚!他不能拋棄孕婦!”在庭審期間,妻子郭女士突然亮出一份醫院的《超聲檢查報告》,聲稱就在丈夫起訴離婚時,她已經懷孕了。 根據這份報告,郭女士確實有“宮內早孕”的情況,而且,孩子已經6周了。郭女士說,由于種種原因,這第二個孩子于去年3月18日流產。 郭女士認為,丈夫起訴時自己已經懷孕,這種情況屬于《婚姻法》規定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之情形。 此外,郭女士還說,她認為雖然婚姻出現了問題,但只要雙方努力,就一定能解決。她希望丈夫能回心轉意,給兒子一個良好的健康成長環境。“她懷孕不屬實!”法庭之上,急于離婚的丈夫質疑說,妻子懷孕是假,不想離婚是真。 法院判決:“給孩子一個家”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丈夫的離婚訴求。 法官說,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也就是說,在妻子流產后的六個月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妻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她曾經懷孕并流產,《超聲檢查報告》雖是醫院出具的,但醫院對于該項檢查并非實名制,無法確認就是妻子本人去做的檢查,因此不能證明妻子的說法。所以,本案不屬于“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不過,考慮到夫妻二人感情基礎良好,只是由于雙方未能及時進行溝通、交流,導致出現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損。而且庭審中妻子明確表示希望丈夫能回歸家庭,還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可見,只要雙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諒解、溝通,還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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