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3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廈法宣)昨日,導報記者從廈門中院獲悉,5月1日起,廈門法院將不再實行立案審查制度,改為實施立案登記制。這意味著,不管訴訟標的有多小,不管官司多復雜,只要不是違法起訴,就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據介紹,之前法院實行的是立案審查制,只有在通過法院審查決定立案后,當事人將訴狀交給法院,訴訟才能開始。 而今后實施的立案登記制,則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除了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哪些案件屬于登記立案的范圍?對此,中院立案庭介紹說,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初次提出的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國家賠償申請等的立案,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不過,實行立案登記制并不等于法院鼓勵訴訟。法官提醒說,訴訟并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實行立案登記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并非鼓勵人人都去訴訟,不同的糾紛采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可能效果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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