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媽媽”被開除 企業被判賠錢 陳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財務經理,前年7月,她經醫生診斷為“恥骨聯合分離”需休產前假,幾天后她通過電子郵件向該公司提交產前假及產假申請表(共計129天)。 但公司認為,陳女士所請假期已嚴重超出公司《員工手冊》列明所給予女職工的產假界限,而且她在未經公司領導批準情況下自行休假,為此公司于當年年底解除與陳女士的勞動合同。隨后,陳女士申請勞動仲裁獲勝,但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又起訴至法院。 經審理,湖里區法院最終判公司敗訴,要求公司支付陳女士賠償金12000元,并補發產前假期間工資7355.24元。 法官點評 “三期”女職工 應特殊保護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參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該條款并非對解除與“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的絕對限制,但是,可以看出對“三期”女職工應予特殊保護。因此,本案當中用人單位以陳女士的工作態度為由辭退陳女士,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的判決依法保護了女職工的孕期權益。 相關新聞 勞動爭議案件呈現三大特點 昨日,導報記者從湖里區法院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最近三年時間,該院一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000多件。從總體上看,這些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呈現三大特點。 第一,案件數量基本呈上升趨勢。主要原因是隨著宏觀經濟下行壓力的增大,一些企業經營不善,勞資雙方矛盾凸顯,使得此類案件數量上升。 第二,案件類型日益多樣化復雜化。這與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呈現多樣、復合的特征密切相關,主要包括確認勞動關系、追索勞動報酬、追索經濟補償金、支付加班工資等。另外,工傷保險待遇、勞務派遣、競業禁止等新類型案件和復雜疑難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增長。 第三,群體性勞動糾紛占有一定比重。最近三年,湖里法院辦理10人以上群體性勞動糾紛近52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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