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乃玲 漫畫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湖法宣)勞動節已至,在大部分人享受假期的同時,有那么一些人正在想著如何跟已撕破臉的老東家“斗爭”。昨日,湖里區人民法院對外通報了多個典型案例,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數總體呈上升趨勢,且日益復雜化、多樣化。 案例1: 胡亂開除員工 公司賠24萬元 阿強是廈門某塑膠公司的老員工,在該公司工作10余年,當上了公司某部門主管一職。2010年11月9日,阿強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過,合同簽訂還不到2年,公司稱阿強存在“妨礙其他員工工作,給公司及公司財產或員工造成損失或傷害的舉止行為”以及“拒絕工作、消極怠工”,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并造成惡劣影響為由,解除了與阿強的勞動合同。 經查,該公司《獎勵和處罰制度》規定,以上兩種行為適用的處罰包括口頭警告、警告、留職查看和解除勞動關系。其中,解除勞動合同適用于情節嚴重或表現連續不佳。不過,公司方一直不出具體事由,拿不出相應證據。 最終,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向阿強支付24萬元。 案例2: 高管沒簽合同 索要雙倍工資 阿力于2010年入職廈門某公司,任職副總經理,分管公司人事工作,月工資1萬元。不過,身為公司人事負責人,阿力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阿力稱,公司在原辦公場所關閉后,未通知其至新場所上班。他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12萬元。仲裁后,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湖里法院認為,行政人事高管具有用人單位管理者和勞動者雙重身份。因此,用人單位負有派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以保障其作為勞動者的權益。故公司應向阿力支付兩倍工資。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阿力經濟補償金1.5萬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1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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