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 律師:搶車做法很危險,應走司法途徑 針對王某等人的做法,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的郭豐律師認為,這種做法不可取且有風險,因為很容易發生沖突。 在這件事情中,王某的公司因有擔保協議,擔保協議中有提到,如果祝女士無法還清車款,擔保公司有權收回此車。郭豐認為,這份協議在一定程度上能為王某等人的行為提供法律保護,但他還是建議擔保公司走司法途徑,借助司法機關來追回寶馬車。 此外,郭豐提醒,購車時一定要摸清車輛“身份”,別選來路不明的車輛,否則當原車主找上門時,輕則“車財兩空”,重則可能涉嫌收贓,要承擔法律責任。 警方:憑擔保協議將車取回,不構成搶劫行為 記者了解到,警方介入調查后,發現這輛車確實是在祝女士名下,祝女士的消失,導致她和擔保公司之間發生了經濟糾紛,而李先生沒有過戶寶馬車,因此并非車主,擔保公司憑借擔保協議等文件將車取回,不構成搶劫行為。 相關新聞 婚前購買的小轎車 離婚后被前夫賣了抵債 本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婚前購買的小轎車,離婚后交給前夫幫忙出租,結果前夫賣車抵債。 小青(化名)2010年花25萬余元買了一輛小轎車。2012年,她和阿輝(化名)結婚,但不久就離婚了。 離婚后,小青把車以及行駛證交給阿輝,讓他幫忙出租掙錢。沒想到,阿輝把車交給了阿生(化名),用來抵償18萬的欠債。 2014年,阿生將車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并換了車牌號,接著又以10萬余元把車子轉手賣出去,過戶給其他人。小青發現車子被賣,曾報警,也曾與阿生交涉過,但對方拒絕還車。于是小青起訴,要求阿生以及后來的買主歸還車子。 開庭時,阿生并未出庭,自動放棄了訴訟權利,而買主認為,他當時買車,車子已經是阿生的了,自己根本不知情,是善意取得。 法院審理認為,阿生將該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后又與他人簽訂《二手車交易協議書》,購車者有充分理由相信阿生對車輛具有所有權。購車者全額給付成交價款,并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當時,車輛已使用近4年,轉手兩次,考慮到車輛具有折損和貶值較快的特點,法院認為兩被告成交價格尚屬合理對價。小青主張存在惡意串通,要求返還車輛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法院駁回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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