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溫添賦 陳巧思)因不滿停車位占用人行道,廈門女子馬天蘭狀告思明區一街道辦。昨天這起因“走路”引發的官司在思明區法院開庭。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起訴的原告馬天蘭是廈門市綠十字環保志愿中心總干事,她說:“起訴是為了獲得走路的權利?,F在,人行道變成了停車場,連好好走路的地方都喪失了?!?/p> 馬天蘭的訴求是認定劃定禾祥西路美湖路口至斗西路口段兩側的人行道上停車位的行為違法,此外,她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在人行道上劃定停車位的具體行政行為。 據介紹,馬天蘭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所在地都在思明區,她是廈門市一家環保組織的負責人,長期參與環境保護,從2005年起,就在廈門發起無車日活動,持續倡導綠色出行,經常步行上下班。 但是,現在她的必經道路上被劃出了許多停車位,導致道路變窄,嚴重影響通行。對此,馬天蘭認為,自己是廈門市的居民,對廈門市馬路兩旁的人行道路擁有當然的通行權利,被告在人行道路兩旁劃定停車位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其實,從今年2月10日開始,馬天蘭便開始執著地在自己的微博上上傳車輛停上人行道的照片,之后每隔幾天她就會上傳一些行人被人行道上停的車擋住去路,不得不繞行的照片。同時她也開始向相關的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有關路邊停車的泊位數據、收支情況等。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籌備之后,她向法院提出了立案申請。 馬天蘭還說,她做了很多的調查之后發現,其實關于行人道路的行路權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很多人不知道有自己的權利,很多人已經習慣于人讓車,在調查之后才發現中國沒有路權法,希望可以通過這次的努力推動有關行人路權的立法,保障行人的行路安全。 相關評論: “走路官司”能喚醒行人的路權意識嗎? 焦點1:車位設置合法嗎? 法庭上,馬天蘭陳述說,被告在人行道路中間設置停車泊位,每個車位占據人行道路寬度通常在2.25米~2.6米,留給行人通行的不足2米位置,行人為了安全順利通過,通常被車位擠到機動車道上通行。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在商業或公共場所集中路段人行道最小寬度應為4米,但被告設置停車位后,人行道位置不到最小值要求。 因此,馬天蘭認為,車位的設置侵害了行人的通行權利,應予以撤銷。 對此,被告答辯說,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訟爭停車位影響到行人通行。事實上,訟爭停車位規劃合理,留有通行空間,并未影響通行。 焦點2:原告有沒有“告錯人”? 被告當庭答辯說,原告起訴被告是告錯單位了。因為,決定設置及實施訟爭停車位的機關均為公安部門,街道僅負責施劃完的管理工作,包括收費、管理。因此,劃車位與被告無關。 但是,馬天蘭認為,街道辦就是適格的被告,城市道路停車位設置是由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會同街道等部門一并來實施,這也證明被告是適格的主體。 馬天蘭還提出,可以追加公安交通部門出庭,以查明涉案停車位是公安交通部門施劃,還是被告施劃。 焦點3:起訴超時效了嗎? 被告還在法庭上提出了訴訟時效問題,認為訟爭停車位早在2012年已經完成,馬天蘭現在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 對此,馬天蘭認為,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不適用被告所主張的三個月的訴訟時效,因為被告在人行道路上設置停車位未告知原告,原告也不知情,原告在了解到系被告非法在人行道路上設置停車位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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