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改告女友“不當得利” 近日,阿毅再次起訴,這次他以“不當得利”為由,聲稱自己遭到脅迫,分手之時,女友持刀威脅,他被迫轉賬50000元給對方。 阿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報警的證據,他在同安當地的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中陳述說,當時女友帶刀威脅,還說“不給錢不讓走”。 另外,阿毅還提交了一份他與曉月的電話錄音,錄音中,阿毅提出:“你拿著刀逼著人家給你錢。”但是,曉月否認說:“我沒有!”在法庭上,曉月也否認自己持刀脅迫。 近日,同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阿毅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認為,這50000元并非“不當得利”,應該算是阿毅自愿給前女友的錢,因此不能再討回去。 說法 分手自愿給錢 事后不能討回 法官分析說,阿毅與曉月在分手的時候,經過協商由阿毅轉賬支付給曉月款項50000元,這筆款項系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的“財產性補償”。 法官還指出,阿毅先起訴說,這筆錢是他給曉月的借款,但敗訴之后,又起訴主張是“不當得利”,其行為自相矛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當中,阿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沒有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可撤銷的情況下支付給曉月50000元,該行為未見有違反社會公德等合同無效情形,因此,阿毅要求返還并無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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