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同法宣)給女友的分手費,還能再討回來嗎?已婚男子阿毅(化名)為此狀告曾經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還50000元分手費。
近日,同安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因分手引發的官司。據了解,原告阿毅在和女友同居之前已經結婚了。
第一次:狀告女友“借錢不還”
“她持刀以自殺相威脅要錢,當時那種情況我沒法不給錢。”阿毅起訴說,因為他提出分手,女友曉月(化名)不同意,雙方發生糾紛。前年5月12日,雙方先是約到公園談分手的事,之后,二人又來到曉月的暫住處,當時曉月把門關上,然后拿出一把刀威脅阿毅,要求支付50000元。
當天,阿毅轉賬50000元給曉月。事后,阿毅向曉月催討,但曉月卻不愿返還。為此,阿毅兩次狀告昔日的同居女友。
第一次,阿毅以“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聲稱女友曉月拖欠他50000元借款,請求法院判決歸還。這場借貸官司最終被法院判決駁回。雖然阿毅提供了銀行轉賬記錄,但法院認為僅憑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借款合同關系,因此,阿毅第一次被判敗訴。
第二次:改告女友“不當得利”
近日,阿毅再次起訴,這次他以“不當得利”為由,聲稱自己遭到脅迫,分手之時,女友持刀威脅,他被迫轉賬50000元給對方。
阿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報警的證據,他在同安當地的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中陳述說,當時女友帶刀威脅,還說“不給錢不讓走”。
另外,阿毅還提交了一份他與曉月的電話錄音,錄音中,阿毅提出:“你拿著刀逼著人家給你錢。”但是,曉月否認說:“我沒有!”在法庭上,曉月也否認自己持刀脅迫。
近日,同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阿毅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認為,這50000元并非“不當得利”,應該算是阿毅自愿給前女友的錢,因此不能再討回去。
說法
分手自愿給錢 事后不能討回
法官分析說,阿毅與曉月在分手的時候,經過協商由阿毅轉賬支付給曉月款項50000元,這筆款項系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的“財產性補償”。
法官還指出,阿毅先起訴說,這筆錢是他給曉月的借款,但敗訴之后,又起訴主張是“不當得利”,其行為自相矛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當中,阿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沒有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可撤銷的情況下支付給曉月50000元,該行為未見有違反社會公德等合同無效情形,因此,阿毅要求返還并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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