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買房人涉嫌犯罪,上百萬元的購房款被警方追贓,賣房人能把房子另賣他人嗎?近日,賣房人阿毅(化名)一不小心就“一房兩賣”,結果被人告上法庭。 首次賣房 購房款被追贓 數年前,阿毅的母親將房子賣給小劉,雙方合同約定房子以124萬元的價格賣給小劉。很快,小劉付了定金,阿毅出具委托書,委托小劉辦理房屋交接的全部事宜。 但手續還未辦好,山東警方就以小劉涉嫌犯罪追繳贓款為由,將阿毅名下房產及銀行賬戶凍結,要求阿毅將小劉的購房款退贓。 于是,阿毅向警方匯款103萬元,警方當日發出解凍通知。阿毅以為,自己將贓款退還給警方,就可以將房子另賣他人了。 二次賣房 兩購房人搶房 就在阿毅名下房產被凍結時,經中介介紹,蔡女士前來看房,阿毅也將房產存在的瑕疵如實相告。 蔡女士表示可以接受。隨后,雙方還約定“如果不能解凍,互不追究責任;網簽不能撤銷不需追究責任,但出售方必須要求強制撤銷原委托方網簽”。去年1月9日,兩人簽訂合約,蔡女士依約支付30萬元定金,阿毅將鑰匙交給中介。 沒想到,交房幾天后房子就被人撬鎖了,而叫人來撬鎖的就是之前的購房人小劉的代理人。此后,小劉的代理人一再找人上門撬鎖,還將房子租給他人。 一審判決 退還30萬定金 近日,蔡女士將阿毅告上法庭。她起訴稱,阿毅未能及時交房屬于違約,應解除協議并退還30萬元定金。另外,阿毅“一房兩賣”,還要再支付30萬元違約賠償。“我以為退還購房贓款,合同就解除了!”房主阿毅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解說,賣房前已將房屋權屬瑕疵告知蔡女士,自己并沒有“一房兩賣”。 法院審理認為,蔡女士簽協議時對房產瑕疵有一定了解,另外,證據表明阿毅并非不履行約定,因此阿毅并不構成根本性違約,不過,因阿毅和小劉發生房產糾紛,致使阿毅未能履約,合同依法可以解除。所以,法院最終判決要求阿毅返還30萬元定金給蔡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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