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沖擊足浴店 抓獲拉客的士司機 今年5月下旬,特勤大隊通過群眾舉報,獲悉島內一些足浴店存在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其中位于連坂富山女人街的自然堂保健足浴店引起了警方注意。民警喬裝成要足浴的客人,進入店內打探。 經過十多天的偵查,警方掌握了大量的該團伙組織賣淫犯罪的證據。5月26日凌晨1時許,特勤大隊沖擊該足浴店,當場抓獲9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一名負責介紹客人的出租車司機劉某,承認店家以“回扣”的方式,讓其介紹客人到店內嫖娼“消費”。劉某利用工作的便利,先后多次介紹乘客到足浴店嫖娼,并拿到700元“回扣”,被警方以涉嫌介紹賣淫罪刑事拘留。 【以案釋法】 為賣淫團伙拉客 也要擔刑事責任 出租車司機猶如城市“百事通”,每天駕車行駛在路上,“大小事”都逃不過他們的眼和耳。有的出租車司機為了賺“外快”,與賣淫犯罪相勾結,利用工作便利為賣淫團伙提供客源。 根據《刑法》第361條規定:出租汽車業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介紹他人賣淫的,依據《刑法》第359條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359條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7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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