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跡斑斑】 在足浴店打砸滋事 “警察抓得好!這種人該抓!”圍觀的阿姨說,此人橫行霸道,在附近燒烤攤吃東西有時還不給錢。 被李某佳等人打砸兩次的足浴店,就在馬路對面。“就四個小毛孩,身上有文身,指明要年輕貌美的技師,還要手法好的,不滿意就拍桌子摔凳子的。”足浴店的收銀員口中的小毛孩,就是以李某佳為首的四名嫌疑人。 她回憶說,21日晚11點多,店里正是營業高峰,李某佳等人又醉醺醺地跑來了。“先來了三個。店員為他們分配好房間,安排好技師。1點多,其中兩個男子沖到前臺,對技師各種挑刺。”她說,“嫌技師不夠年輕,服務不好,可是當晚客人多,沒辦法滿足他們,老板只好賠笑臉道歉帶安撫。” 眼看提出的要求未被滿足,兩名男子大怒,在前臺拍桌子摔凳子,后面一男子出來,還打電話“搬救兵”。“他們把一名客人剛買單的百元鈔票一把扯過去,撕成碎片。”店員說,鬧騰了一陣子,第4個男子帶著木棍等趕到。有了武器之后,這伙人如虎添翼,在店里大肆撒潑。保安聞訊趕來,還遭他們威脅。“你們以后的一個月都不會好過!”四個人撂下話走了。 記者昨日從警方處得到證實,除李某佳外,其他三名涉案嫌疑人也于昨日凌晨悉數落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說法】 民警什么情況可以用槍?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黃麗婷律師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鏈接】 警方依法鳴槍控制事態 近年來,媒體公開報道的廈門警方使用槍械案例,均為民警為控制事態發展依法用槍。 2013年8月30日上午東坑社區居民被嫌疑人洪某用磚頭打傷腦袋。民警和協警到場詢問情況時,被洪某潑海蠣甚至用破鐵鍬追打,在警告無效之后,民警對天鳴槍示警,但洪某毫不畏懼繼續緊逼,增援民警到場后,成功將洪某制服,洪某反抗過程中還咬傷兩名民警。 2014年4月11日上午海滄馬青路慈濟東宮殿內有多人打架斗毆。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后發現,現場有數十名人正在持棍棒互毆。民警力勸對峙人員冷靜,但雙方都不聽勸阻,局面難以控制。海滄警方果斷鳴槍示警,及時控制住現場。 2014年10月13日同安西柯某KTV有人打架。警方到場后,嫌疑人等人見民警后毫無退縮,仍想毆打服務生,民警調解無效,嫌疑人掙脫民警控制,沖到樓下繼續追打受害人,后攔截一摩托車載客工,欲搶摩托車鑰匙駕車離開,此時民警依法鳴槍示警,上前將其控制。 2014年12月7日晚7時許集美滸井中里一名男子拔刀砍人,搬磚砸車一通亂鬧,鄰居驚恐報警。民警對其追捕中,男子逃避追擊,爬上六樓,在三四棟樓之間蹦蹦跳跳,擔心男子繼續鬧事傷人,民警果斷鳴槍示警,將行兇男子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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