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隱患 代理人先抵押再賣房 其實,早在陳先生簽訂買賣協議之前,這套房子已經埋下隱患。 事實上,陳先生購房時,房子已經處于抵押狀態。早在2011年2月12日,一手房東老丁就與第三人沈老板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老丁將房產以210萬元出售給沈老板,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隨后,老丁向賴女士出具一份《公證委托書》,賴女士先“代表”老丁拿房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后又“代表”老丁將房產賣給陳先生。最終,由于沈老板沒錢還款,銀行起訴追討876萬元債務,并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查封房產。 經審理,海滄區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賴女士作為老丁代理人,以老丁名義簽署《房產買賣協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老丁承擔。所以,這份《房產買賣協議》為有效合同。 但即使如此,陳先生還是拿不到房子,因為,債務人未履行償還債務義務,銀行有權對訟爭房產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因此,陳先生要求老丁解除訟爭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事實上不能履行,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案例1 付清全款后 房子被查封 買房后房子被查封的情況并不少見,市民胡先生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他到法院一問,才知道賣房給自己的房東欠了很多錢,無力償還,所以被告上法庭。 引發官司的房產是胡先生花80萬元購買的二手房。去年,胡先生與賣家林先生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胡先生付完全款的第二天,因為林先生欠債不還,林先生的債主拿著法院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將這套房子查封。 胡先生無奈之下只好起訴至集美法院。經法院調解,暫由胡先生代替賣家償還部分款項,債主才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近日,胡先生順利辦理過戶,終于取得房屋所有權。 相關案例2 買到抵押房 無法辦過戶 市民王先生也遭遇了同樣的倒霉事,他花巨資購買房子,還沒過戶就被查封了。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賣房一方構成詐騙,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 王先生起訴說,他是在和對方簽訂協議之后,才知道自己購買的房子竟被法院查封了。 此前,王先生向被告黃某夫妻購買一套房產,購房款總計93萬元。合同簽訂后,王先生按約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購房款31萬余元。 付款之后,王先生才發現,自己購買的這套房產竟然是被告向銀行抵押借款所購,而且,因為黃某夫妻連續三月未還銀行按揭,已被銀行起訴。 最終,黃某夫妻被抓獲,集美法院也判決認定黃某夫妻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支招 購房款由第三方保管 如何避免買到查封房遭受損失?對此,律師支招說,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購房者應先到房管部門查明所售物業的權屬情況。 在未明確該房產的抵押查封情況下,應謹慎支付購房款。在未辦理完過戶登記的情況下,切忌支付全部的購房款。 同時,購房者可以和出賣人約定將房屋款項交由第三方保管,待房屋辦理過戶后再交付賣房人。這是極為重要的一點,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將錢要回來。 另外,購房者還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出賣人對房屋的狀況進行書面保證,并設立相應的違約條款,保障購房者的權利。 法官提醒 買二手房三項注意 法官提醒,購買二手房,有三個注意事項。一是要核實二手房在房管部門的登記情況,注意有無抵押記錄或是否被查封;二是可以通過法院司法公開平臺,查詢房屋出售人有無涉及訴訟;三是盡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且明確約定一旦因出售方原因導致房屋無法順利過戶的,要由出售方承擔全部責任。 |
相關閱讀:
- [ 07-22]二手車電商+互聯網金融的三種玩法:hold得住“黃牛”,黏得住用戶
- [ 07-22]平安好車用金融撬動二手車市場
- [ 07-22]榕城部分銀行熱捧二手房貸款 房貸利率可打9.5折
- [ 07-21]二手房市場現“割肉房”? 多數是中介營銷噱頭
- [ 07-19]6月份廈門新建住宅價漲 而二手房同比價跌
- [ 07-15]當二手車遇上“互聯網+” 開新引領南京二手車市場產業升級
- [ 07-11]二季度島內二手房成交翻倍達6699套 減免3.49億
- [ 07-10]二手房營業稅“5改2” 1738件交易減免4401.23萬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