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間犯罪,能否逃脫刑責?近日,集美法院針對一起精神病人盜竊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院判決認定,周某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經司法鑒定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周某今年37歲,是廈門本地人,他曾經患有精神分裂癥并長期服用藥物治療。去年11月,周某來到位于集美區一所高校的保安室與朋友聊天、泡茶,無意中發現有個女學生將一部價值4027元的手機遺忘在了保安室。 于是,他起意盜竊,先起身坐在了手機旁邊的座位上,然后偷偷將手機裝進了自己的口袋,隨后離開了保安室。 周某回到家后,將手機送給了哥哥,還說這個手機“是在路邊撿到的”。 案發后,周某家人已經將涉案手機退還給被害人,被害人也對周某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經司法鑒定,周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法律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法院對其作出從輕處罰。 |
相關閱讀:
- [ 07-28]福建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 全省法院宣判47件51人
- [ 07-28]接“法院”電話被騙12萬 銀行謊稱故障阻再匯款
- [ 07-28]妻子慘遭夫家暴 法院禁止夫在妻住所200米內活動
- [ 07-23]廈門海事法院首次舉辦外語版“法院開放日”
- [ 07-25]欠薪還毆打民工老婆 法院判決要求賠錢并支付欠薪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