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協議離婚兩年多,男子起訴前妻要求降低兒子的撫養費,理由是他欠下大量外債,并且需要看病。按照法律規定,撫養費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是可以變更的。男子的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了此案。 他不斷借錢透支,她不堪忍受決定離婚 阿勇和曉青(均為化名)原本擁有一個令人稱羨的小家庭,1997年結婚,婚后三年生下了一個男孩。阿勇工作不錯,收入穩定。可是最后還是離了。 曉青道出了兩人當初離婚的原因:“結婚后,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他多次將兩人共有的錢款取出,惡意透支信用卡,還不斷在外面借錢,甚至偷偷把家里的金銀首飾拿去變賣典當,這些事給我和孩子都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曉青說,當時孩子還小,她希望他能改,他也寫了一份保證書,承諾若無法改正就離婚,所有的共同財產都歸她。2012年5月,她對他徹底失望了,雙方協議離婚。 曉青說,起初,雙方協議孩子由他撫養,把兩人共有的房產賣了,房款兩人分。但是2012年年底,雙方覺得不妥,重新到公證處去公證協議,約定兒子隨曉青生活,阿勇每個月支付2500元撫養費至兒子大學畢業。共有的房產歸曉青所有,由她獨自承擔今后的房貸。 2014年9月,阿勇已經幾個月沒有支付撫養費了,曉青催討不成起訴阿勇。經法院調解,考慮到阿勇的經濟情況,曉青同意一次性補償阿勇25.3萬元,撫養費還是按照原先的約定來支付。2014年11月,曉青把這筆錢轉給了阿勇。 |
相關閱讀:
- [ 07-28]漳州科山村村民超生無法承擔社會撫養費被抓捕
- [ 05-22]年輕夫婦把1歲多女兒扔給保姆 沒付撫養費玩失蹤
- [ 06-05]夫妻離婚 男方以精神病為由拒付女兒撫養費
- [ 05-05]未婚生子鬧分手 女方要求10萬作為撫養費
- [ 04-22]父母子女何事對簿公堂 因贍養撫養費引發官司不少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