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萬補償款除了還債,8萬用于再娶聘禮 離婚后,阿勇依然在外借錢。他對法官說:“我有年老體弱的母親需要照顧,自己身體也不好,還有所欠的債務,每個月7200元工資所剩無幾,生活窮困潦倒。” 曉青支付給他的20多萬元都花到哪里去了?原來離婚之后,阿勇又有了新對象。他告訴法官,其中的8萬元用來支付未婚妻聘禮,剩余的錢用來歸還親戚朋友的欠款。未婚妻為了照顧他的身體,沒有辦法工作。 為此,他向法院提出訴求:請求法院判令每個月支付給兒子的撫養費由原來的2500元減至1000元,并且支付的期限由大學畢業縮短至18歲。 阿勇還提交了一系列證據,證明自己無房無車,在外欠下一堆債務,并且還需要治病。從阿勇提交的借條和借款協議來看,從2011年4月到2015年2月,他借款5次,總共借了20多萬元,而且還須支付借款的利息。法官問:“這些錢用在何處?”阿勇回答:“治病,還有日常應酬。” 對此,曉青提出異議,她認為阿勇是故意在短時間內制造債務,克扣本應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在她看來,阿勇工資高,醫療有保障,還有充足的公積金。反而是她自己帶著孩子,在私企工作,每月還要支付房貸,壓力也不小。 不認可無支付能力 撫養費可適當降低 家事法庭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阿勇主張降低撫養費與其在法院自愿簽署的調解協議明顯有悖:2014年11月曉青支付給阿勇25萬余元,至阿勇此次起訴,時隔不過半年,阿勇沒有任何憑據證明這筆款的去向,而只是提出自己沒有支付能力,法院不予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20%至30%的比例給付。 阿勇月收入為7200元左右雙方均已確認,每月支付2500元撫養費占其工資收入的近35%,因此結合阿勇的收入情況以及本市人均消費性支出、教育性支出等,法院酌情認定2000元/月撫養費為宜。 法院最后判決,阿勇應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20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如果其兒子被高校錄取并就讀,則應支付撫養費至大學畢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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