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海游泳應具備安全防范意識。
廈門晚報訊 (文/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 圖/劉東華)1990年出生的曉曉(化名)離開爸爸媽媽來到福建工作,一年前,她興沖沖地報團前往東山旅游,這一去就再也沒有回來。年近50歲的父母遠在新疆,但為了給女兒討個說法,他們把旅行社起訴至思明區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事發
凌晨5點獨自下海,8點多被發現溺水而亡
去年7月,曉曉通過QQ與廈門A旅行社聯系,準備前往東山游玩。曉曉報名參加了散客拼團,約定費用是670元,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而A旅行社又委托B旅行社進行接待。
7月6日,曉曉乘坐動車到達漳州,B旅行社的工作人員接待了她,與她同團的只有另外一對母女。這名工作人員身兼數職,既是司機又是領隊。7月6日當晚,曉曉被安排住進了靠海的一家賓館。根據旅行社的行程安排,當天6點起床觀賞日出,早餐后游覽景區。但是他們發現曉曉不見了。經過多方尋找,調取監控,發現曉曉帶著游泳圈于清晨5點左右前往距離賓館300米的海濱浴場,當時,海濱浴場的救生員還沒有上班。上午8點多,曉曉的尸體被人發現,經勘查,是溺水身亡。
起訴
父母直指導游無證,入住的賓館沒有資質
女兒的離世讓年近五十的父母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擊。他們通過調查發現,接待女兒的旅行社工作人員根本沒有導游證,駕駛的車輛是私家車,安排入住的賓館也沒有營業資質,又離海濱浴場非常近。曉曉的父母把A旅行社、B旅行社還有B旅行社所屬的總公司都告上法院,還把B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要求共同賠償經濟損失98.5萬余元。
他們認為,A旅行社對委托接待的B旅行社沒有盡到監督的義務,導致導游無證帶團,入住無證旅館,而且旅行社在行前也沒有提示女兒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最后引發了女兒的悲劇。
辯解
游客擅自單獨行動,旅行社不應擔責
A旅行社提出異議,認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曉曉違背旅游線路的約定、違反浴場管理規定在非開放時段內游泳,曉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后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另外,在出發之前,他們已經明確告訴曉曉,這次東山游是由B旅行社來帶團。因此,A旅行社表示他們并無責任。
B旅行社也不愿意承擔責任,他們認為,在旅途中,領隊通過口頭和短信方式提醒安全問題,要求不得單獨行動。B旅行社承認他們交通和住宿的安排上有瑕疵,但表示這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B旅行社所屬的總公司也向法庭表明了相同的意見。
作為第三人的保險公司以曉曉不服從旅行社安排,屬于保險條款中可以免責的事項為理由,同樣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判決
女孩自擔75%責任,旅行社擔責25%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出發前曉曉與A旅行社的聊天記錄,曉曉早已知曉行程,行程單中還特別提示“千萬不要獨立行動和下海游泳喔”,曉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識,卻獨自下海并導致溺亡發生,對事故的發生具有大部分過錯,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B旅行社作為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對旅游地的環境和危險應當具有充分了解,對旅游者可能從事的自主活動在正常范圍內應當具有合理的預見,應對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的注意事項進行充分告知。但B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領隊服務,不具備應有的專業性和經驗,導致對海島游可能發生或可能預見的情況未能提前進行充分的提醒或告知,未完全盡到相應的安全提示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酌定事故的主次責任比例為75%:25%,由于B旅行社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由其總公司承擔責任和后果。
而A旅行社在與曉曉聯系過程中,沒有盡到提示購買保險的法定義務,酌定其賠償5萬元。
另外,法院還認定了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92萬余元。扣除旅行社已經墊付的15萬元,判決由A旅行社和B旅行社總公司共同支付13萬余元的賠償。
【鏈接】
結伴出游“驢友”墜崖身亡
活動召集者被判決無責任
2013年11月,小吳在網上發帖,組織“驢友”前往汀溪登山,共有50名“驢友”參加,阿隆是其中的一員卻不幸墜崖身亡。阿隆的父母起訴小吳,要求小吳承擔上百萬元的損失。
小吳認為,他們都是戶外運動的愛好者,他只是一個召集人,自助游的所有費用如租車、食品、藥品等都是由驢友們分攤的,自己沒有從中營利。阿隆是活動當天上午才報名的,來不及購買保險。而且隊伍在經過懸崖時,大家都按照指示牌繞過懸崖前進,阿隆卻不聽勸,脫離路線,自信能夠徒手攀爬。在意外發生后,他和其他驢友積極聯系救援人員,自己不僅墊付了一部分醫藥費,還號召同行的驢友募捐了十多萬元。
去年10月,同安區法院審理認為,自助式戶外活動不同于其他旅游機構組織的活動,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是活動參加者已經知曉的。小吳作為發起人,未從中獲利,對其他參加者沒有絕對的管理權力,其承擔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在合理的限度內。而阿隆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脫離隊伍、徒手攀爬的危險性,須為自己的冒險擔責。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阿隆父母的訴求。
【提醒】
受傷應保存證據便于維權
法官提醒,旅游時受傷后如果能夠堅持,最好的辦法是馬上報警,保護好現場。把事情經過說清楚,便于民警做筆錄。民警同時會在現場取證。也可以通過公共場所的保衛部門調取監控,把事發的監控錄像保存好,拷貝下來。此外,也可以由同行人拍照、錄音等方式來留存證據。如果就醫,要保存好病歷、發票等。醫生在填寫病歷時,可以向醫生說明受傷的原因、過程,建議醫生也一并寫入病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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