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例】 因排污問題 老鄰居續(xù)“前仇” 家住集美的阿毅與阿海是對老鄰居,兩家早在十年前就因兩房屋之間的距離產(chǎn)生過糾紛,后來經(jīng)過調(diào)解,雙方達成兩屋間隔2米的協(xié)議。兩家人各自建起一面相鄰的圍墻,從此雙方相安無事多年,但最近因阿海家污水排放問題,兩家人又鬧了起來。 原來阿海為了方便生活污水排放,從自家圍墻處了挖了一小孔,污水順著該孔排放出去,流到了阿毅家的后墻處。幾經(jīng)協(xié)商未果,阿毅將鄰居告上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阿海應停止當前的污水排放方式,如果阿海需繼續(xù)使用該排水通道,應當鋪設封閉的排水管道繞行于阿毅房屋后面的磚墻,而阿毅應允許阿海在其房屋背后的磚墻處鋪設排水管道,相關鋪設管道的費用應由阿海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訴訟前 可找第三方調(diào)解 集美法院法官介紹,鄰里糾紛解決途徑很多,最終鬧上法院的多以相鄰權為訴訟主要依據(jù)。但是,相鄰權并沒有當事人想象中的那么“好使”。 法官介紹,相鄰權指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相鄰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該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換而言之,相鄰權是相互的,相鄰權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xié)商解決。 有法律從業(yè)者指出,相鄰權相對較“軟”,特別是在一些鄰里瑣事上,執(zhí)行也容易受各方因素影響,效果不一定如當事人所預期。 法官建議,在走上訴訟前,當事人可積極協(xié)商或找第三方等方式進行調(diào)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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