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圖)客人上門煮飯,沒想到主人家中廚房液化氣管漏氣,結果火焰噴出,大火從臉上一直燒到身上,全身多處受傷。
客人煮飯被燒傷,主人要不要賠償?為此,兩位昔日的朋友幾次鬧上法庭。近日,思明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了這起索賠案。
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被燒傷的客人說,事發當天她是義務幫主人煮飯遭遇不幸;但是,主人卻說,對方只是借用自己家廚房。
意外 上門煮飯 被火燒傷
主人和客人,二人本是朋友;如今,卻為此成了“仇人”。
林小姐說,一場意外燒傷讓她留下終生遺憾。她回憶說,事發前日,她住在朋友吳先生家里,義務幫忙做家務。第二天早上7點20分許,她義務幫忙煮早飯。沒想到,她剛打開煤氣開關,液化氣火焰突然噴出,導致她面部、雙手、雙腿和全身多處燒傷。
被燒傷之后,林小姐很快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她全身總的燒傷面積達到40%,全身25%重度燒傷并感染。
經鑒定,林小姐的傷情屬于七級傷殘,附加兩處十級傷殘。
索賠 受傷客人 兩告主人
事后,林小姐才知道火災的真正原因。原來,吳先生住處的廚房煤氣灶膠管漏氣,才會一開煤氣開關,火焰突然噴出。
為此,林小姐于數年前首次起訴到思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吳先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40萬元。
第一次索賠,官司就歷經兩審。最終,經廈門中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吳先生在已支付15萬元賠償的情況下,同意再賠85000元,而林小姐也同意放棄其他訴求。
首次賠償之后,事情并未了結。近日,林小姐時隔數年之后,再次將吳先生告上法庭,索賠后續治療費10萬多元。
判決 主人主責 賠償70%
林小姐再次起訴說,被嚴重燒傷后,她經歷了很多痛苦,這幾年還多次到外地醫院求醫,但至今仍然存在燒傷后神經痛的癥狀。因此,吳先生應該繼續賠償后續治療費。
但是,被告吳先生卻答辯說,其實,事發當天,林小姐并非免費義務幫工,也不是幫他煮早飯,而是因為林小姐父親當時在附近住院,因此向他“借廚房”為其父親做早餐。“她自己有重大過錯,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吳先生還說,林小姐學過護理專業,應對各種氣味有一定的了解,但她聞到煤氣泄漏,卻還打開開關做早餐。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吳先生應承擔70%的后續治療費。
法官說法
客人燒傷,誰來擔責?
法官分析說,本案原告林小姐主張,她是義務幫被告煮早餐,但她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義務幫工”,因此,法院不能采信“義務幫工”的說法。
綜合案情,法院認為,對于事故的發生,原、被告雙方主觀上都不存在過錯,這起事故應該屬于“意外事件”。
不過,原告確實是因被告廚房煤氣泄漏爆炸而致傷,因此,原、被告雙方應適當分擔民事責任。最終,法院認定,原告應自行承擔30%責任,而被告則應承擔7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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