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 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湖法宣)“再借我10萬。”舊賬未清,阿男再次向阿民開口借錢。雖明知阿男要去賭博,阿民礙于10多年友情還是借了。不過,當雙方因債務鬧上法庭后,這紙25萬元的借條只幫阿民要回了15萬元。
起訴
好友借錢不還
2013年6月2日前,阿男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朋友阿民陸續借款共計15萬元。這15萬元借款白紙黑字地寫在了雙方確認的借條上。
2013年7月26日,在15萬元欠款還未歸還的情況下,阿男又找上阿民,開口要借10萬元,阿民猶豫了。阿男找來擔保人阿青,并信誓旦旦地承諾:“如果我還不上欠你的錢,我就把房子賣了來還。”看在10多年友情的分上,阿民又一次將錢借給了阿男。
這一天,雙方經協商,將前后兩筆借款共計25萬元寫在了一張借條上,約定在2013年8月15日前歸還,2013年6月2日的借條被銷毀。同樣是看在朋友的分上,阿青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了名。
半個多月很快過了,可阿男絲毫沒有要還款的意思。阿民多次催討,阿男總是以各種理由推延支付。無奈之下,阿民去年將這位10多年的好友告上法庭,一起成為被告的還有阿男的妻子阿樂和擔保人阿青。阿民提出,三被告應依法償還借款25萬元及利息。
判決
10萬元有去無回
阿男妻子提交了一份通話錄音,錄音中,擔保人阿青表示,阿男是在賭博輸錢后向阿民借款的。
“前15萬,阿男說是做生意需要。”阿民坦言,后來出借那10萬時,他確實知道阿男要將借款用于賭博。
根據各方證言、證據,25萬借款被分成了兩部分。湖里法院認為,因阿民明知阿男要賭博還將錢出借,故后面出借的10萬元不受法律保護;之前借的15萬元,因無法證明該筆借款用于賭博,且有《借條》為證,阿男應承擔償還責任。
近日,經湖里法院判決,阿男及其妻子應共同償還欠款15萬元及利息。擔保人阿青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相關案例
無法證明是賭債,31萬得還
2013年6月1日,阿池向阿霖出具了一份借條,確認向阿霖借款5萬元,未約定利息。2013年6月2日,阿池又向阿霖出具了一份借條,確認向阿霖借款26萬元約定利息為2%。為此,阿池前后兩次共借款31萬。
2014年3月26日,阿池向阿霖轉賬11萬元,并歸還了1.2萬元利息。不過,因為剩余欠款遲遲未能要回,阿霖將阿池告上法庭。
阿池辯稱,當時他與阿霖一同去賭博,因身上沒錢,遂在賭博前向阿霖借款5萬。這場賭博從6月1日持續至6月2日凌晨,阿池不僅輸光了先前所借的5萬元,還欠了阿霖40余萬。6月2日中午,經協商,雙方最終確認前后兩次欠款為31萬元。
借條擔保人也確認,借款實際為賭債。不過,阿霖對此不予認可。
近日,經湖里法院判決,阿池應償還阿霖20萬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扣除已支付1.2萬)。另外,阿霖的律師代理費1.2萬元也由阿池承擔。
法官說法
明知對方賭博
當心有借無還
出借25萬,憑著借條卻只能要回15萬,這是怎么回事?
湖里法院劉法官介紹,原因就在于出借方明知借款方要去賭博還往外借款。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賭博作為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所產生的借貸關系自然也不受法律保護。
據介紹,非法活動有很多種,在實際的借貸官司中,很多被告會將出借方明知其借款用于賭博作為抗辯理由,但實際上成功的寥寥無幾。“舉證對方知道借款用途比較難。”劉法官介紹,其審理了5年借貸糾紛官司,這是首例,關鍵在于原告承認其知曉借款將用于賭博。
另外,賭博期間產生的借貸法律也不予保護。第二個案例中,因阿池無法舉證借款為賭債,故應承擔償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