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老人 分得四處房產 對此,思明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酌情分得遺產權的權利主體,是指實際繼承人以外的與被繼承人存在一定程度扶養關系的人,應當包括未享有繼承權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因此,老人作為外孫小益的外祖父母是酌情分得遺產權權利主體。 從原被告口中,法官獲悉,因為父母工作繁忙,小益與老人共同生活時間超過20年,不論是未成年時期,還是其成年后患病乃至父母離異、母親患病期間,老人都在生活上予以照顧,足以反映小益由老人主要扶養的客觀現實。阿強作為小益父親,提供了其生活經濟來源,屬于父母對撫養義務的履行,不能以此否定老人的扶養。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老人分得其中四處房產。 相關鏈接 這些繼承關系 值得注意 母子相繼因病去世,這是個例,但其中的繼承關系值得注意。 法官介紹,遺產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針對《繼承法》第十四條,思明法院法官認為,所規定的酌情分得遺產權,是作為繼承法中繼承權制度、受遺贈制度外的補充性制度設置下的一種特殊性質的獨立權利,目的在于保障特殊困難權利人之生活或者褒獎特殊貢獻權利人之行為。法官認為,該規定所謂的“繼承人以外”應該是指實際繼承人以外,而該扶養關系是以扶助為基本內容,并不限指平輩親屬之間的撫養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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