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中心:我們是娛樂場所,不是教育機構 ■一審判決:應承擔教育機構責任,賠償9萬多元 兒童在早教中心受傷的案例時有發生。資料圖(圖文無關) 廈門晚報訊 (見習記者 江雨豐 記者 彭菲)3歲男童小欣(化名)在早教中心摔傷,右前臂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家長認為,早教中心未盡到看護孩子的義務;早教中心則認為,父母作為監護人也存在過失。 男童父母將早教中心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早教中心承擔全責,目前早教中心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男童父母 花上萬元上早教,結果孩子摔骨折 2014年8月28日早晨,小欣在“×寶”早教中心上課時摔倒受傷,導致骨折,工作人員趕緊將他送到醫院治療。好端端的怎么會摔成這樣?小欣的父母調取了早教中心的視頻,認為是工作人員沒有陪護在孩子身邊,才導致這樣的結果。 夫婦倆因工作繁忙,花了上萬元送孩子去早教中心,就是希望孩子能得到呵護,沒想到發生這樣的事情,讓孩子受了這么大的傷害,也讓夫妻倆都沒法好好工作,額外還要付出很多精力和錢財。他們將早教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萬余元。 早教中心 曾與家長簽協議,明確家長需陪護 早教中心表示,2012年4月,父母將小欣送到中心時,雙方就簽訂了一份《會員注冊協議》,協議明確,家長必須有一方陪著寶寶一起上課,寶寶的安全家長需隨時注意。如果家長不能陪同,則須找一位監護人幫忙照看。而小欣摔倒這一天,父母或監護人都未到場看護,早教中心認為這是父母的失職。 早教中心說,他們提供的是服務親子活動的娛樂場所,以及為家長提供親子互動的指導和方案性咨詢,并不是培訓班或教育機構。因此,他們不應該負主要責任。他們認為,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等已做了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各項安保制度健全,符合安全保障的標準,現場也安排工作人員全程看護。 一審判決 提供技能課程,屬教育機構 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會員注冊協議》明確早教中心為小欣及其家長提供教授幼兒與家長互動的課程,內容具有傳授技能的性質,負責提供培訓工作的人員亦要求具備相應資格,授課形式帶有培訓特征,因此,早教中心屬于教育機構,應承擔教育機構的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早教中心賠償小欣及家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司法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95324元。由于早教中心提起上訴,該案將進入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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