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圖)當汽車撞上無人機,損失誰來賠償?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無人機被撞引發的官司。 無人機在試飛時與轎車相撞,造成飛機尾部斷裂、機翼受損。為此,無人機所屬的公司將轎車車主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24萬多元。 無人機公司起訴稱,轎車司機朱先生撞毀無人機,應當承擔全責。但車主朱先生答辯說,無人機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人口密集區飛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責任應由無人機公司承擔。 怪事 轎車撞壞無人機 “砰”的一聲響,無人機與轎車撞在了一起,一個瞬間,飛機尾部斷裂、機翼受損。不過,轎車受損并不嚴重。 據原告某無人機公司起訴說,事發時間是在2013年10月,當時無人駕駛遙控飛機在翔安區一公路上緊急迫降著陸時與朱先生駕駛的轎車相撞。 警方的現場勘察記錄顯示,轎車車頭右側及右前輪有碰刮痕跡,轎車及無人機的后方現場道路上留有一條印跡明顯的小車急剎車挫痕。 事發后,無人機公司將朱先生起訴至翔安區人民法院,主張朱先生應當承擔全責,賠償24萬多元。 焦點 無人機試飛是否違規? 翔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無人機公司未經相關飛行管制的主管部門批準,屬于違規飛行作業,且在無人機降落時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碰撞事故的損失應由無人機公司自行承擔,無人機公司向朱先生索賠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無人機公司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時,機主和車主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無人機試飛是否違規?誰來承擔事故責任?這兩個問題成為雙方主要爭議焦點。 判決 駁回無人機公司訴求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無人機公司的訴訟請求。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國務院《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而本案當中,無人機公司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無人機飛行活動,原審認定其屬于違規飛行作業并無不當,原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引發的損失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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