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圖)當汽車撞上無人機,損失誰來賠償?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無人機被撞引發的官司。
無人機在試飛時與轎車相撞,造成飛機尾部斷裂、機翼受損。為此,無人機所屬的公司將轎車車主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24萬多元。
無人機公司起訴稱,轎車司機朱先生撞毀無人機,應當承擔全責。但車主朱先生答辯說,無人機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人口密集區飛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責任應由無人機公司承擔。
怪事 轎車撞壞無人機
“砰”的一聲響,無人機與轎車撞在了一起,一個瞬間,飛機尾部斷裂、機翼受損。不過,轎車受損并不嚴重。
據原告某無人機公司起訴說,事發時間是在2013年10月,當時無人駕駛遙控飛機在翔安區一公路上緊急迫降著陸時與朱先生駕駛的轎車相撞。
警方的現場勘察記錄顯示,轎車車頭右側及右前輪有碰刮痕跡,轎車及無人機的后方現場道路上留有一條印跡明顯的小車急剎車挫痕。
事發后,無人機公司將朱先生起訴至翔安區人民法院,主張朱先生應當承擔全責,賠償24萬多元。
焦點 無人機試飛是否違規?
翔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無人機公司未經相關飛行管制的主管部門批準,屬于違規飛行作業,且在無人機降落時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碰撞事故的損失應由無人機公司自行承擔,無人機公司向朱先生索賠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無人機公司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時,機主和車主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無人機試飛是否違規?誰來承擔事故責任?這兩個問題成為雙方主要爭議焦點。
判決 駁回無人機公司訴求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無人機公司的訴訟請求。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國務院《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而本案當中,無人機公司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無人機飛行活動,原審認定其屬于違規飛行作業并無不當,原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此引發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庭爭議
車撞無人機,誰的錯?
機主:空曠區域試飛無須批準
無人機公司起訴認為,事發當天,無人機試飛是在人煙稀少、空曠區域進行的視距內試飛活動,無須審批。原審認定無人機公司違規飛行,未做好降落時的防范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屬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無人機不是在試飛過程中而是靜止在路面上受到撞擊,是否違規不是無人機受撞的直接原因。
朱先生行車經過的地點為尚未通車路段,無人機公司已有人進行勸阻,但朱先生不聽勸阻導致事故發生,其顯然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操作不當才是事故主因
朱先生答辯說,無人機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經營許可資質和相關部門的審批或備案,依法應認定為違法經營和違規飛行。
而且,本案碰撞地點在中學門口附近的公路上,無人機選擇在人口密集等存有嚴重飛行安全隱患的區域進行飛行存在過錯。
根據公安機關的勘察筆錄認定,此案是著陸時而非著陸后發生的碰撞。無人機公司工作人員操作不當才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官說法
違規飛行應負全責
法官說,無人機公司在飛行過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因。無人機公司選擇在中學附近,為城鎮居民區,在該區域進行試飛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另外,事發路段建設后雖然尚未投用,但屬于機動車已可行駛的道路,并未禁止車輛通行,屬于開放性公共場所。無人機公司應當預見到可能有過往車輛通行但無人機公司并未采取設置路障等有效措施和試飛期間禁止車輛、其他人員進入的明顯標志。無人機突然降落在機動車路面上,行進中的車輛駕駛人難以預料,難以及時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避讓措施。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無人機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其應對無人機的飛行安全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