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文 陶小莫/圖)戀愛期間,甜甜蜜蜜,攜手合伙買婚房;分手之后,反目成仇,房子應該怎么分? 隨著房價不斷飆升,戀愛不成,如何分割房產成了大問題。最近,海滄區法院受理了多起分手戀人爭奪房產的官司。 在這些官司中,有女方告男方的,也有男方告女方的;有判決一人一半的,也有判決全歸一方的,還有判決一方分95%的。 戀人分房,究竟應該怎么分?你又拿什么來證明,這房子應該歸你?針對這些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法官和律師。 案例1 戀人分房 男方分走95% 他們曾是相愛的戀人,如今成了相恨的“仇人”。近日,海滄區一對“昔日戀人”為了分房鬧上法庭。 女方小艷(化名)說,他們的戀愛經歷了“七年長跑”,其間還同居了好幾年,雙方感情好時,經濟上幾乎不分彼此。 原告劉生(化名)今年32歲,他比被告小艷大兩歲。幾年前,他們二人共同購買了一套位于海滄區的房產,建筑面積125.83平方米,總價款906983元。 根據合同約定,他們要支付276983元首付款。合同簽訂后,他們二人通過小艷的姐姐向開發商支付了首期款。簽合同后,劉生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630000元。 買房之后不久,雙方就分手了。分手兩年之后,劉生與別的女人結婚。不久前,劉生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請求判決確認房子歸他一方所有。 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開庭,男女雙方就開始爭辯說雙方是不是“同居關系”。隨后,雙方又開始爭辯各自為購房出了多少錢。 劉生說,訟爭房產就是他一方全額出資購買。可小艷卻說,首期款是由雙方按每人50%的比例實際付出的,因此房子應該“共有”。 法官說法 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共有房產 法院審理后認定,在全部購房款中,原告一方支出的總購房資金為866000元,被告一方總支出為40983元。訟爭房產是雙方在戀愛期間作為共同買受人而購買的,現在,雙方未能建立婚姻關系。因此,這套房產應認定系雙方“按份共有”,應按照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區分雙方出資比例予以認定。 根據查明的出資比例,法院認定原告應享有訟爭房產95.48%的產權,被告應享有訟爭房產4.52%的產權。因此,法院判決房產歸男方所有,不過,男方應對女方所享有的4.52%的產權進行補償,支付91000元給女方。 |
相關閱讀:
- [ 11-21]“房妹”房子被判違法所得,還能出租?
- [ 11-16]房子出租四年多收回時成白蟻窩 租戶不愿負全責
- [ 11-11]臺北如何讓老房子煥發生機
- [ 11-02]劉嘉玲1.2億港元買上海豪宅 約440平方米房子(圖)
- [ 10-31]老婆把我的房子騙走了 孩子也不留給我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