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合伙買房 房子一人一半 相愛容易,分手太難。阿毅(化名)和莉莉(化名)就是這樣,這對昔日深愛對方的戀人,現在卻為了房子對簿公堂。 他們二人互相狀告對方,男方起訴說,房子是他出錢買的,應該判給他一人所有。有趣的是,女方也起訴說,錢是她出的,房子應歸她獨有。 經查,這對情侶為了準備結婚,打算共同購買一套房子。因此,2013年3月,莉莉與案外人鄭先生簽訂《購房協議》,約定購買鄭先生的一套二手房,成交價為158萬元。 幾天后,阿毅、莉莉與鄭先生另行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訟爭房產變更登記為阿毅、莉莉,各按份共有50%。隨后,這對情侶共同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120萬元。 購房不久后,這對情侶就一起搬進了這套房子。但好日子不長久,兩人很快就分手了。分手之后,阿毅搬出了房子,莉莉繼續居住。 近日,阿毅起訴到法院。法庭之上,阿毅說,雙方基于合伙關系購買訟爭房產,莉莉應當依約履行出資義務。然而,莉莉至今沒有出資。因此,她不能享有相應的所有權份額,訟爭房產應當歸男方。 不過,莉莉卻反訴說,房子是由莉莉的父母出資購買的,大部分錢都是莉莉家里出的。男友并未出資,應將50%產權予以歸還。 法官說法 房產登記為準,雙方一人一半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訟爭房產貸款120萬元,根據現有證據,應認定為系莉莉與阿毅共同出資。至于首付款38萬元,無論是莉莉還是阿毅出資,只是反映雙方出資的比例不同,并不影響本案認定雙方對訟爭房產均有出資的事實,部分款項是否為民間借貸案有爭議,可以另案審理。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訟爭房產系莉莉與阿毅共同出資購買,且已登記為兩人共有,房產登記具有公示性。現在,雙方都主張房子歸自己一方獨有,都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他們雙方的所有訴求。 案例3 情侶分手 房子“六四開” 戀愛時合伙買房,分手后打官司爭房。此前,湖里區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這樣的官司,女子小菲(化名)狀告前男友,要討回屬于她的房子,最終,法院判決認定訟爭房產“六四開”。 導致昔日戀人反目鬧上法庭的,是一套高檔住宅小區的樓中樓。原本,這對戀人是想拿這套房子作為婚房的,沒想到最終兩人竟分道揚鑣,還為此鬧上法庭。 經評估,這套位于湖濱西路8號的房子價值300多萬元。最初的購房人是江先生,但后來跟開發商簽合同時,加上了女友的名字。 但購房之后不久,這一對戀人分手了。隨后,他們雙方為了這一套房子打了多場官司。 江先生起訴稱,樓中樓是他購買的婚房,當時只是掛上了女友的名字。因此,請求法院將資產判給他一人獨有。但小菲反駁說,訟爭房產應該是雙方“共同所有”,也就是一人一半。 最終,法院審查后認定,小菲的出資總額占實際總購房款的40.41%,而江先生所占份額為59.59%。這一判決,差不多是按“六四開”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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