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楊長平)丈夫拿出監控錄像指責妻子和其他男子開房,妻子則拿出丈夫手機里的聊天記錄,聲稱丈夫拈花惹草。法庭上,這對夫妻針鋒相對,向彼此提出離婚的精神損失費。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 阿明和小艷(均為化名)相識6年后才結婚,2006年也就是他們婚后第二年,生了一個大胖小子。在外人看來,這是個美滿的三口之家。可阿明卻說,結婚后,他才發現小艷是一個見異思遷的人,他拿出酒店的監控錄像證明,小艷曾多次在外與人開房,她的不忠已經嚴重傷害了他,他要求撫養兒子,由小艷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此外還要給他6萬元精神損失費。 對此指責,小艷并不承認。她說,阿明經常對她無端指責甚至有暴力行為,這讓她很苦悶,所以她才趁著午休時間,請有心理輔導經驗的同事做心理輔導,為了避開其他人,他們去了賓館。小艷稱,阿明提供的監控錄像只能看出她和別人走進賓館,不能證明她與別的男人發生了不正當的關系。 小艷還拿出阿明和異性曖昧的聊天記錄,指認阿明有婚外情。她也要求撫養孩子,并且她認為,依據夫妻共有財產的價值,阿明應當補償她125萬元,另外還要給她10萬元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認為,阿明和小艷結婚后都作出違背夫妻忠誠的行為,造成彼此之間喪失夫妻之間的信任,進而導致矛盾糾紛的產生,兩人感情已完全破裂。而婚生子尚屬年幼,更加需要來自母親的關愛,且婚生子自出生后一直隨母親共同生活,母親一方有充足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撫養孩子,更適合撫養婚生子。因雙方未就收入情況提交相關證據,考慮到廈門市的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經濟狀況,法院酌定每月撫養費為1500元。 最終,法院判決阿明和小艷離婚,婚生子隨小艷生活,阿明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 法官說法 雙方的賠償要求,法院不支持 至于雙方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法官說,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過錯”,主要指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和事實。本案中無論是原告或被告,均未達到法律所規定的過錯程度。此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做出有損于雙方夫妻感情的行為,所以他們的精神損失費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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