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2】 選型配置 源頭把關 目前執行的《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對電梯配置要求甚為寬泛,一些開發商為降低成本,配置的電梯數量少、速度低、載荷小、運行穩定性差,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帶來安全隱患。因此,有必要從源頭進行規范,在設計環節進行把關。 《辦法》草案對電梯選型提出明確要求,即電梯設置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加強審查,對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書。 【亮點3】 老舊電梯將定期體檢 廈門今后老舊電梯數量將越來越多,其安全問題將日益凸顯。而現行法律對老舊電梯的更新缺乏細化的規定。《辦法》草案參考上海立法,規定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或者超過設計運行次數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經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每5年至少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技術評估。 住宅小區的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能正常使用,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更新、改造、修理。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且專項維修資金足夠支付更新、改造、修理費用的,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資料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提取專項維修資金,并專門用于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必要時可以邀請建設、市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參加。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草案還首次明確,業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費用。此外,《辦法》草案還細化了電梯報廢的規定。 【亮點4】 電梯三種情形可報廢 《特種設備安全法》原則規定強制報廢制度,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但如何執行報廢,消除其使用功能,并無明確規定。《辦法》草案細化了電梯報廢的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電梯產權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15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修理價值的;(二)已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三)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結論為報廢的。電梯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具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拆除電梯,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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