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圖)總經理沒簽勞動合同,也能找公司索賠嗎?企業“家規”違法,被罰員工如何維權?勞動者拒簽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免責嗎? 臨近年底,各類勞動者維權的案件明顯多了。昨日,廈門中院為此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近期廈門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與焦點,并發布了一批勞動維權的典型案例,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指導。 據介紹,在廈門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中,用人單位的敗訴率比較高,去年敗訴率為66.19%,今年的敗訴率為61.16%。 法官分析說,用人單位敗訴率持續高位運行,說明有的用人單位試圖逃避用工責任,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仍然很不夠,勞動者權益受侵害現象仍很突出。 典型案例1 員工拒簽合同,單位被判擔責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能否成為企業免責的理由?近日,廈門中院針對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判決,最終認定企業不能因此免責,仍要賠償二倍工資。 勞動者謝先生受雇在廈門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據公司稱,當初公司提供了勞動合同要求謝先生簽署,但謝先生以部分條款不當為由,拖著不簽勞動合同。后來,公司認為不簽合同的責任在謝先生,就沒有再要求謝先生簽合同。 但公司沒有想到,謝先生在離職之后,突然狀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近日,法院審理認為,謝先生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系,而不應繼續用工,繼續用工就應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法官點評:員工拒簽,企業有責 法官說,即使因為勞動者拒絕,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通常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
相關閱讀:
- [ 09-29]廈門市婦聯召開2015年維權沙龍座談會
- [ 08-10]高林社區搭建四個平臺 把流動人口當成“自家人”
- [ 07-20]翔安區婦聯四舉措加大婦女兒童維權力度
- [ 06-11]140萬買新保時捷才開幾公里就出故障 車行不退車
- [ 05-29]福州:家中墻裂漏水 10萬鑒定費讓業主維權陷困局
- [ 05-28]廈門市婦聯參加全省維權工作推進會
- [ 05-18]女孩重金赴韓整形失敗 維權之路艱辛
- [ 05-04]勞資糾紛:成本高企成為依法維權“攔路虎”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