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2】 改革后司機如何安置? 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可提前離崗 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司勤人員是指一般公務用車司機、維修等崗位,并與用人單位建立人事勞動關系的人員。 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 其中,省直機關參改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從正式司勤人員中采取擇優留用、內部轉崗、提前離崗、開辟新崗等辦法,對未留用的應予妥善安置。對單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員,由單位依法與其協商解除、終止合同,并支付補償金。對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員依法終止、解除人事勞動關系,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得簡單將其推向社會。 【焦點3】 公務出行將如何保障? 探索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 改革后,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 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務出行保障具體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保障行政區域內公務出行,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制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建立跨部門的執法用車、公務用車綜合服務平臺,利用車輛定位信息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對改革后留用的車輛難以解決集體公務出行的,允許通過社會化租賃車輛的方式予以保障。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以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焦點4】 保留的公車如何管理? 執法執勤用車應噴涂統一標識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用車,在社會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還可用于保障各部門集體公務出行、跨區域出差、下基層調研等公務出行。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公務出行審批和登記制度,定期公布車輛租賃費用使用情況。 改革后保留的公務車輛,須集中起來建立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平臺兩年內建設到位。 《方案》還要求嚴格改革紀律,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違反規定用公費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私人用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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