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2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翔法宣)廈門的執行法官拿著生效判決書到外地銀行劃扣款項,卻遭到銀行工作人員百般刁難,還報警說法官是“詐騙犯”。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干擾執法的銀行處以五萬元罰款。 今年9月9日,翔安區法院執行人員到閩南某縣銀行營業所扣劃一被執行人存款。原來,該被執行人拖欠債務達110萬元,幾個月前在翔安區法院與債主達成調解協議,答應分期償還債務;但協議一簽,被執行人就遠走高飛,再無蹤影。 為此,翔安區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在廈門附近某縣的一家銀行開有戶頭,里面的存款足夠支付所有欠款。于是,執行局法官遠程凍結該戶頭,并在最短時間內趕往該銀行。 面對執行法官出示的執行公務證、工作證和正式法律文書,銀行營業所工作人員的態度卻有些令人費解。法律明文要求的手續材料他們不看,反而頻頻向法官索要其他證明,法官拒絕出示后,他們便懷疑來人是詐騙犯,當場報警。 警察到場后核實了執行法官的身份。然而,此時銀行營業所又以無權協助扣劃為由,再度拒絕協助法官辦理執行事項。 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是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無論銀行是出于什么目的阻撓法院劃扣存款,其行為均已觸犯法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翔安區法院認定該銀行營業所已經干擾了執行活動,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收到處罰決定書后,該營業所慌了,馬上進行了登門道歉、通報處罰、教育整改、寫悔過書等措施,同時依照法定程序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市中院經復議審查認為,涉事銀行營業所干擾了司法執行活動,依法應予處罰。但鑒于上級單位已經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組織開展了教育整改,并登門向執行法院賠禮道歉,故將罰款金額從二十萬元變更為五萬元。目前,該營業所已經繳納了罰款。 涉事銀行為何被罰? 法官說,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是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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