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漫畫) 戀人分手后,女子先寫下《分手保證書》,承認雙方互不虧欠任何財物,但之后又狀告前男友,追討50萬元“債務”。 只有一紙借條,沒有轉賬記錄,對于借款真假,雙方各執一詞。女子說“借款真實存在”,前男友卻說“沒有收到借款”。 這種情況下,女子能否拿到50萬元的“借款”?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因戀人分手引發的債務糾紛。 前女友:“他欠我50萬,至今不還錢” 原告張小姐今年34歲,法庭之上,她向法院遞交了一份借條,借條上有前男友的簽字。 借條中載明,“今借張小姐人民幣伍拾萬整,此據。借款人趙某某”。該借條出具的時間是在三年前,當時,原、被告雙方還是戀人關系。 據張小姐起訴說,當時前男友老趙從她那里借走50萬元,并當場向她寫下借條。然而,直到起訴,老趙卻一直遲遲不肯償還債務。 因此,張小姐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讓老趙償還借款50萬元,并支付利息。 前男友:“被迫寫借條,實際沒收錢” 但是,老趙卻答辯說,他從未收到過張小姐的50萬元借款。 那么,借條又是從哪來的?對此,前男友說,借條的確是他寫的,但是,那是在雙方發生矛盾時,他在前女友逼迫下,出具借條作為罰款。而且,前女友拿到他寫的借條后,并沒有實際轉款給他,他沒有收到任何銀行轉賬,也未收到任何現金借款。“后來我多次找她要求退還借條,她說借條丟了就沒有還。” 老趙為了證明自己所說的屬實,還向法庭遞交了一份前女友寫的《分手保證書》。在這份保證書中,張小姐簽字承諾說:“我保證自2014年6月起,再也不到趙×住處進行騷擾等影響其生活的事情,結束一切情感糾紛。雙方互不虧欠任何財物。” 老趙在法庭上說,這一份保證書足以證明雙方分手之時互不虧欠任何財物。 法院判決:僅憑借條,不能證明借款 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僅憑一張借條,沒有轉賬記錄,尚無法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實際借貸關系,因此駁回了張小姐要求還款50萬元的訴求。 法官分析認為,原告張小姐主張以現金方式提供訟爭借款,但是根據張小姐舉證的銀行賬戶歷史明細,其名下的四張銀行卡在之前半年期間,所支取的款項數額并不固定。而且,這些卡內至“借款”前均有余款,原告另行陸續支取款項再以現金方式積攢購房款也有悖于一般生活經驗。 此外,根據張小姐的銀行交易記錄,她經常以轉賬方式收支款項,在此情形下,她主張自己以長期取現方式積攢現金,再支付給前男友,也有違常理。 還有,雙方發生糾紛之后,張小姐還寫下保證書,自己確認說“雙方互不虧欠任何財物”。因此,法院認定張小姐并未實際交付50萬元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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