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3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 文/圖) 一套價值580多萬元的豪宅,究竟是開發商逾期交房,還是業主逾期收房?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
昨天,購房人黃女士狀告世貿海峽大廈開發商逾期交房一案在思明區法院正式開庭,思明區法院院長洪志堅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最終,經過法院調解,業主和開發商當庭握手言和。
購房人:逾期交房,索賠違約金
原告黃女士家住思明區,她于三年多前購買了“世茂海峽大廈”的一套房產,房子位于48層,建筑面積170多平方米,總價為580多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后,黃女士就依約向開發商付清了全部購房款5844547元。
今年8月11日,黃女士接收了自己購買的這一套訟爭房產。雙方還訂立《裝修協議》,約定黃女士委托開發商對其所購買的訟爭房產毛坯房進行裝修。此后,開發商也已按照黃女士的委托對訟爭房產進行裝修。
據黃女士起訴說,被告開發商在收到全部購房款之后,并沒有按約定及時交房。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應于2014年12月31日交房,逾期交房應支付違約金。“開發商拖了半年多,等到今年8月11日才交房。”黃女士說,因此,開發商應支付51萬多元的違約金并支付利息。
開發商:逾期收房,業主應賠錢
法庭之上,被告開發商的代理人答辯說,被告不存在逾期交付的事實。因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房,買房人同意給予出賣人180日的“延期交房寬展期”。而算上180天的“寬展期”,約定的交房日期可以延遲到2015年6月29日。
而且,根據此前購房人黃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一份《裝修協議》約定,因黃女士委托開發商裝修房子,雙方對毛坯房并不辦理交付手續。
開發商認為,依協議約定,應以世茂海峽大廈A座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日期作為雙方確認履行完畢交付的日期。而在2015年1月30日,大廈A座就取得了《竣工驗收備案表》,黃女士購買的商品房應視為履行完畢交付。
另外,開發商還反訴黃女士,稱她在收到《商品房交代通知書》后不能及時進行驗收交接,因此要求黃女士賠償逾期辦理交房手續的違約金2萬多元。
不過,黃女士反駁說,開發商所說的“寬展期”是無效的格式條款,因此交房日期不能展期。
院長調解:握手言和,雙方都撤訴
昨天上午,洪志堅院長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充分聽取了雙方陳述,厘清了法律關系,查明了本案的事實。
隨后,合議庭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聽取雙方的調解方案,做調解工作。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
隨后,黃女士向法院提出,經過庭審和庭后的調解,她同意與被告先行通過庭外協商解決糾紛,當庭申請撤回起訴。
而被告開發商的代理人也表示,開發商和業主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共同體,業主考慮今后還需再享受開發商的物業服務,開發商也承諾今后要提供更好的物業服務。因此,同意雙方各自撤訴,通過庭外協商解決。
最終,思明區法院當庭裁定準予雙方撤回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