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 住別墅不還錢 法院賣房還債 欠債不還,還要住豪宅。近日,“老賴”陳某名下位于思明區的一棟別墅房產被法院變賣,最終成交價為1450萬元,所得款項用于還債。 經查,債主林先生此前借錢給林某智和陳某夫妻二人,因對方未能還款,導致鬧上法院。與此同時,廈門一家銀行也將林某智和陳某告上法庭,狀告他們夫妻拒不歸還借款,要求法院判決還錢。 思明區法院受理這兩起借款合同糾紛后,判決要求被告還款。但判決之后,被告仍不還錢,為此,銀行和債主林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銀行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合計為799萬多元,支付林先生借款本息265萬元。 由于陳某名下有棟坐落于仙岳路一別墅小區的房產,因此,這兩起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銀行和債主都向法院要求依法拍賣陳某名下的別墅用于償債。 經查,這棟三層別墅價值不菲,建筑面積為448.38平方米,明顯超出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所需。因此,思明法院多次責令被執行人限期騰空該房產交付法院拍賣。但是,被執行人林某智一直拒不騰空搬離房產交由法院處置,也未能清償所欠債務。 于是,思明法院認為林某智故意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行為惡劣,涉嫌構成犯罪,故發函移送公安機關,建議立案偵查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隨后,法院還作出了拘留決定書,決定對被執行人林某智拘留十五日,并對林某智依法實施了拘留。 被司法拘留后,被執行人林某智立即同意配合執行,并聯系妻子陳某等人將別墅騰空交付法院。 法官點評 處置“老賴”豪宅,法院有法可依 法官說,對被執行人名下唯一房產尤其是抵押房產依法處置變價也有法律的依據。本案當中,法院通過采取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從而促使被執行人迫于法律的權威配合執行,可以作為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的有效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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