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不便 業主告開發商 近日,阿輝為此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拆除位于410號車位旁邊的大鐵門。另外,還要按車位的租金標準,賠償他無法正常停車的損失。 對此,開發商答辯說,阿輝買的車位屬于現房銷售,他在購買前已經進行現場勘察。另外,410號車位所在樓盤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防空地下室工程通過竣工驗收。而且,410號車位當時的售價為6萬多元,比其他車位的售價都要便宜,阿輝對此均知情。 這一案件歷經兩審。先是翔安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阿輝明知車位存在瑕疵還買,其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一審判阿輝敗訴。 不過,阿輝一審敗訴后不服,近日又上訴到廈門中院。 法院判決 有瑕疵不違約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駁回阿輝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分析說,開發商交付存在瑕疵的車位并不構成違約。因為,首先,阿輝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 其次,阿輝購買時已經明知車位存在瑕疵,而且又以低于其他車位的價格購買,現在又以該車位存在瑕疵為由,主張開發商違約,阿輝此舉有違誠信。 再次,阿輝清楚瑕疵對其車位可能造成的影響。他通過多次現場勘察后,清楚該鐵門位置和車位面積大小后,還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進行了確認。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開發商依約交付車位,雖然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約定,所以開發商的交付行為并不構成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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