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陳松樹)兩個木工班組施工完畢,還沒等到結算工資,老板就跑了,94名工人為此愁眉苦臉。近日,在市檢察院的督促下,老板拿出30余萬元將欠薪結清了。昨天,這些工人高興地搭車返鄉了。記者獲悉,在該案辦理中,市檢察院首次采用逮捕案件公開審查這種方式。 2015年4月,何某雇傭老楊和老劉兩個木工班組的94名工人,到帝景苑一期進行模板施工。臨近工資結算時,何某發現自己非但沒賺錢反而虧損了,于是逃匿至江蘇,一共拖欠工人工資共計30余萬元。 案發后,市勞動監察部門及市公安局多次通知何某到案,但他拒不配合,后被公安機關抓了回來。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期間,何某的家屬多方籌集資金,最終全額付清了拖欠的工資。 在案件辦理期間,市檢察院還召集被拖欠工資的工人代表、何某的代理律師、公安機關、勞動監察部門、市人大代表及市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召開審查逮捕案件公開審查會。木工組長老楊作為工人代表發言:“我們對處理結果很滿意。感謝司法機關對我們的關心,讓我們得到了保護。” 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檢察機關認為,何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積極償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資,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得到被害人諒解,根據法律規定及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決定不予以批捕。 【相關法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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