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付臻/文 陶小莫/圖)雇工駕摩托車摔倒,雇主路過卻沒有救助,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近日,海滄區法院受理了一起雇工家屬狀告雇主“拒伸援手”的索賠案。
家屬還提出,事發當天,雇工老林是在下班途中遇事故死亡的,所以雇主更應承擔責任。不過,雇主卻答辯說,他雖路過現場,看見有人摔倒,但因夜間視線很差,并不知道發生事故的是老林,因此不伸援手并沒有錯。
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之上,雙方針對賠償責任這一焦點,展開激烈爭辯。
悲劇:五旬雇工,死在下班途中
雇工老林50多歲,家住集美區,經常受雇于人幫忙抓魚。案發當天,雇主吳先生打電話給老林等四人,讓老林到海滄區一魚塘抓魚。
當日下午,老林等人下魚塘抓魚,一直抓到傍晚6點左右。隨后,老林與吳先生等人均在魚塘主人家吃飯。飯后,老林與雇主吳先生先后離開魚塘主人家。
當天19時許,老林駕駛二輪摩托車在海滄區孚蓮路湯岸立交橋處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事發路段為下坡路段,事發時為夜間,沒有路燈照明。
事發后,交警作出認定,認為老林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該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老林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后來,雇主吳先生在交警所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當日事發后,他確實路過湯岸立交橋。但車速比較快,他只看見一輛摩托車倒在路邊,不知道是老林,所以沒停車。
焦點1 死于事故,算不算工傷?
老林死后,家中留下了年過八旬的老父母,還有妻子和兩個兒子。家屬們認為,對于老林的死亡,雇主吳先生應承擔責任。
近日,老林家屬將吳先生告上法庭,起訴認為,事發當天是廈門一年來最冷的一天,島外山區溫度為零下2.4℃,出現霜凍,水面結冰。老林工作至傍晚6點多,可想而知對身體會造成怎樣嚴重的損害。因此,家屬推斷,老林正是因為受寒受凍,身體不適才發生離奇的交通事故,倒地死亡。
家屬還認為,雇員回家途中系雇傭關系的延續,吳先生作為雇主未盡相應的照顧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家屬起訴請求雇主吳先生承擔30%的責任,賠償老林死亡的損失29萬多元。
不過,雇主吳先生答辯稱,老林是因自己的過錯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雇主沒有任何過錯,因此無須賠償。
焦點2 拒伸援手,該不該擔責?
另外,家屬還起訴稱,令他們心寒的是,吳先生在經過事故發生現場時,明知發生事故,卻未下車察看,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最終造成老林當場死亡。
家屬說,吳先生與老林存在多年的雇傭關系,彼此之間相當熟悉,吳先生經過事故現場,只要盡謹慎注意義務,就可以發現情況,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吳先生作為雇主,有不可推卸的過錯。
針對家屬的指責,吳先生答辯說,根據尸檢報告及事故認定書,老林系當場死亡,與他下車察看與否沒有任何聯系。“當晚視線很差,我路過只知道發生事故,并不知發生事故的就是老林。”吳先生還說,法律也未將救助義務強加在每個社會大眾身上,現實生活中,面對事故,不作為是絕大多數人的選擇,無論從道德層面抑或是法律層面,不作為的人并不會因此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吳先生也向法官表示,他基于人道主義精神,愿意補償老林家人2萬元。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先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駁回死者家屬的訴求。不過,法院支持吳先生支付2萬元補償款的自愿處分行為。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最終,廈門中院還是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
法律沒過錯,道德應譴責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吳先生在經過現場看到摩托車倒地,應負有道德上的下車察看及施救義務,雖然吳先生以其不清楚是老林發生事故為由,未下車及施救,但吳先生仍應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不過,原告以此為由,要求吳先生在法律上承擔未施救的過錯責任,卻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所以,法院認為,吳先生雖經過事故現場未下車察看,但對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須對老林的死亡承擔責任。
另外,針對雇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能否索賠的問題,法院判決認為,根據規定,雇主要承擔責任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即勞務傷害和存在過錯。
而本案當中,老林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所致,該事故雖發生在回家途中,但根據交警認定,老林自己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雖然勞務結束回家途中受傷是否屬于因勞務受害尚存爭議,且勞務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但即使參照勞動關系,本案也顯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