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簽了賣車位意向書 開發商反悔該咋辦? 簽了賣車位的《意向書》,開發商反悔不賣了,業主該怎么辦?近日,思明區一位被拆遷戶為此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不過,他的訴求最終被廈門中院判決駁回。 原告被拆遷戶小林起訴稱,數年前他與拆遷人(一家開發商)在拆遷過程中簽訂一份《意向書》,約定開發商同意小林購買安置房車位一個,具體車位地點“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給予確定”。小林同意按每個車位10萬元向開發商購買,該款項待安置房落成確定具體位置后一次性付清。 去年,小林所在的村組拆遷項目完成后,開發商對外銷售車位。小林拿著當時簽訂的《意向書》找到開發商,要求購買車位。然而,小林卻遭到了開發商的拒絕。 于是,小林以開發商拒絕履行《意向書》約定義務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意向書》并由開發商賠償損失。 近日,廈門中院審理認為,小林與開發商簽訂的《意向書》內容不確定,并非合同,小林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缺乏法律依據。所以,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小林的訴求。 法官說法 意向書并非合同 “一定要注意,意向書并非合同?!狈ü僦赋?,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的成立至少應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的基本情況(包括位置、面積等)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 在而本案中,當事人的《意向書》欠缺具體的標的物。在車位的位置、面積不確定情況下,不屬于在法律上確定合同之標的物。而且,更為重要的,訟爭《意向書》并沒有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 所以,法院判決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向書》之內容不僅不確定,而且并無在將來一定期限內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不符合預約合同的確定性和期限性特征,不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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