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講究方法 成功化解矛盾 新圩司法所調解員、社區調委會調解員將雙方請到了居委會,將兩人分開。阿祥告訴調解員,自己也想馬上還錢,“可是所有積蓄都投到塑料廠里了,現在確實沒有能力還錢。”阿祥道出了自己的苦衷。 在與老張交流中,調解員發現,在老張眼里,阿祥為人實誠,有想法且踏實肯干。調解員就說,“所以他建廠的時候,你看好他,想投資就借了他5萬元。但當時關系好,沒有書面協議。”老張沉默,調解員接著說,“后來塑料廠倒閉,你擔心5萬元拿不回來,就說是借款?”老張沒有辯解。 調解員告訴老張,如果到法院起訴,得有證據,但他手上沒有,勝訴很難。“打官司費時費力,還不一定能得到你想要的結果,不如好好協商?”老張思考了一會,同意了調解員的提議。 最終,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阿祥將3萬元交到了老張手上。(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調解員手記】 金錢往來 白紙黑字最靠譜 在處理借貸案件糾紛時,我們經常發現,人們常因對方是自己的親戚、朋友、同事而沒有訂立書面協議。一旦發生糾紛,雙方的感情便會惡化。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雖然,合同可以口頭形式訂立,具備法律效力,可一旦雙方之間發生矛盾,其中一方就極易因為取證難而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該規定表明,當事人如果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則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雙方合法權益,與其最后因為“君子協議”勞心傷神,倒不如在開始時就以白紙黑字訂立協議。(新圩司法所邵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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