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 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思法)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即將正式實施,家暴再成熱詞。在法院審判中,家暴常被當事人提起,但因取證難,往往難以認定。認定難,難在哪?幾個案例告訴您。
案例1
傷情不嚴重家暴難認定
阿杰和阿娜于1999年結婚。婚后第3年,阿杰因工作調動離開廈門,夫妻倆開始異地生活。只要休息,阿杰就回廈門,但分居兩地的狀態還是潛移默化地影響彼此生活。隔閡產生,矛盾加深,最終感情破裂。近日,夫妻倆走進法院,打起離婚官司。
庭上,阿娜不僅指出阿杰出軌之事,還主張阿杰存在家庭暴力問題,自己曾被其毆打致傷。家暴發生之后,阿娜搬離原住處。為支持自己的主張,阿娜拿出了當時的報警記錄和醫療就診資料,并提出要阿杰賠償醫療損失、務工損失、精神損失及外出租房產生的租金等。對于阿娜所稱的家暴,阿杰矢口否認。
法院調查獲悉,阿杰和阿娜確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因矛盾激化發生肢體沖突,阿娜因此出現瘀青等傷情。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據此,“家庭暴力”的構成,既要求“暴力行為”本身達到一定危險程度,也要求行為本身產生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本案確有肢體沖突,但縱觀事件發生過程,原告的過激行為既未達到與上述司法解釋列舉的毆打、捆綁、殘害等手段相當的危險程度與嚴重程度,其行為也未造成法律所規定的“一定傷害后果”,認定被告實施家庭暴力依據不足,原告的相應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女性打男性認定更難了
阿民和阿香都是六七十歲的老人,因為生活瑣事,夫妻矛盾與日俱增,除了口角之爭外,有時還會演變成肢體沖突。
近日,阿香將阿民告上了法庭,主張阿民家暴、虐待等,索賠精神損害金60萬元。
面對阿香的指責,阿民否認了。“有一天,她把我從床上拉下來,把我的腿弄斷,還去做了手術。”阿民稱阿香曾對其實施家暴。
法官說法:
男方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家暴事實。女打男的情況經常會出現在庭審中,但也只是出現在雙方的言語當中。家暴發生于家庭中,多是關起門來的事,沒有證人在場,當事人也難以取證。家暴本來就難以認定,加之女打男一般傷害后果較小,認定更難了。
案例3
女子被打傷苦于沒證據
2002年,阿強和阿虹結婚。婚后,兒子出生,阿虹成為家庭主婦,她家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內的生活狀態。因為創業,婚后十余年,阿強經常在外應酬,久而久之,夫妻矛盾激增。
“他不僅不關心家庭,還極易動怒,打砸家里物品,打我。”阿虹說,2015年6月19日,兩人因售房款分配問題起爭執,阿強追打她,她被迫逃出家門。當時,阿強將她推下樓梯,致其腓骨嚴重骨折。事發兩天后,阿強還于凌晨拿刀對其進行恐嚇、威脅,強行帶走孩子,絲毫不顧她重傷在床。當天,阿虹報警。
阿虹關于家暴描述得到了婚生子小寶的證實。小寶稱,父母經常爭吵,父親屢次動手毆打母親。
不過,經審理,法院還是未將阿虹摔下臺階認定為家暴。
法官說法:
根據報警回執,僅能證明原、被告存在多次沖突,尚無法證明原告受傷系因被告加害直接導致。
《反家暴法》有何亮點
當家暴遇上《反家暴法》,被家暴者的維權之路將發生什么改變?
思明區人民法院鼓浪嶼法庭法官曠潔玉介紹,《反家暴法》的保護范圍從普通民眾所理解的“夫妻之間”擴大到“家庭成員之間”,尤其是第37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主體明確,同時保護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多種人群的切身利益,拓寬了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可以使得家暴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盲點得到剔除。
“和過去的家暴定義相比,多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范圍更廣。”曠潔玉說。
另外,《反家暴法》有了強制報告制度。第3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殘障人士等沒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群體。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的《告誡書》及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被侵害者,還能成為呈堂證供,家暴取證、認定比較容易了,一改往常“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的刻板理念。公權力的介入讓家暴受害人有公開、合法的救濟渠道。
《反家暴法》亮點不少。不過,記者了解到,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家暴取證還是相當困難,細節上還需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還應建立健全。反家暴,應該走得更遠。 |